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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0 條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動產,而具備民法第八百零一條或第八百八十六條之條件者,於施行之日,取得其所有權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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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動產並符合民法第八百零一條或第八百八十六條的條件者,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0條規定,於施行之日取得其所有權或質權。根據此條法規,占有人在施行法實施前已符合相應條件的情況下,能夠在施行法實施後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或質權。舉例來說,假如在施行法實施前,某人占有一件動產並符合民法第八百零一條或第八百八十六條的條件,而在施行法實施後,該占有人能夠將其占有的動產轉為自己的所有權或質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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