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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施行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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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動產,而具備民法第八百零一條或第八百八十六條之條件者,於施行之日,取得其所有權質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動產並符合民法第八百零一條或第八百八十六條的條件者,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0條規定,於施行之日取得其所有權或質權。根據此條法規,占有人在施行法實施前已符合相應條件的情況下,能夠在施行法實施後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或質權。舉例來說,假如在施行法實施前,某人占有一件動產並符合民法第八百零一條或第八百八十六條的條件,而在施行法實施後,該占有人能夠將其占有的動產轉為自己的所有權或質權。

立法沿革 2

(0190201 制定)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沉沒品而具備民法第八百零三條及第八百零七條之條件者,於施行之日,取得民法第八百零七條所定之權利。

(0960305 全文修正)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動產,而具備民法第八百零一條或第八百八十六條之條件者,於施行之日,取得其所有權或質權。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0190201 制定)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沉沒品而具備民法第八百零三條及第八百零七條之條件者,於施行之日,取得民法第八百零七條所定之權利。

(096030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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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10 條規定:「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動產,而具備民法第八百零一條或第八百八十六條之條件者,於施行之日,取得其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