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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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如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登記機關尚未設立,於得請求登記之日,視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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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190201 制定)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動產而具備民法第八百零一條或第八百八十六條之條件者,於施行之日,取得其所有權或質權。
(0960305 全文修正)
依法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如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登記機關尚未設立,於得請求登記之日,視為所有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民法 第 948 條條文
-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3 條條文
(0190201 制定)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動產而具備民法第八百零一條或第八百八十六條之條件者,於施行之日,取得其所有權或質權。
(096030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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