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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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修正前關於質權之規定,於當舖或其他以受質為營業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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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條文,當舖或其他以受質為營業者的質權,不適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中關於質權的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0960305 全文修正)
民法物權編修正前關於質權之規定,於當舖或其他以受質為營業者,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當舖或其他以受質為營業者所設定之質權,通稱為「營業質」,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九十九條之二已予增訂,並就其得適用動產質權之範圍予以明定,本條爰配合修正。
- 民法法規
- 質權名詞
(096030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當舖或其他以受質為營業者所設定之質權,通稱為「營業質」,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九十九條之二已予增訂,並就其得適用動產質權之範圍予以明定,本條爰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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