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8-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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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之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及第七百九十六條之一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時,亦適用之。
深度解讀
根據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3條,修正後的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及第七百九十六條之一規定在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也適用於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的情況。這表示即使在修正前已經建築的房屋逾越了地界,鄰地所有人仍然可以請求移去或變更這些房屋。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房屋的社會經濟利益,即使逾越了地界的房屋不是房屋的一部分,但對房屋有依附性且是建築基礎之地上物,因此應被視為房屋的一部分。 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如果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則不適用這項規定。此外,如果鄰地所有人知道土地所有人的房屋逾越了地界但沒有立即提出異議,則他們就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這些房屋。被上訴人應該承擔證明鄰地所有人知道逾越的事實但沒有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七百九十六條及第七百九十六條之一條文
- 民法法規
- 民法 第 796 條條文
- 民法 第 796-1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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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