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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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16條,該條規定了終止關係的要件和程序,包含以下兩點: 1. 關係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這表示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就可以終止原本存在的關係。 2. 當關係終止時,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同時,要有至少兩人以上的證人簽名,並且需要向戶政機關進行終止登記。這樣可以確保終止的事實得到合法有效的紀錄和證明。 例如,假設A和B是一對結婚夫妻,他們決定終止婚姻關係。根據該條規定,他們需要達成雙方合意,並且以書面形式進行終止協議。同時,他們需要找到至少兩人以上的證人,讓證人在終止協議書上簽名。最後,他們需要向戶政機關進行終止登記,以讓該終止事實被正式記錄下來。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1080517 制定)
第二條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之登記。
立法理由一、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如已無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意願,應許其合意終止;惟當事人如為未成年者,則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爰參酌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為第一項之規定。 二、為求審慎,並昭公示,爰參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合意終止之方式。
(1120523 修正)
第二條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之登記。
立法理由一、因民法成年年齡已修正為十八歲,爰刪除第一項但書所定未成年人終止第二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規定。 二、又於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成立第二條關係之未成年人,於修正施行後仍未滿十八歲而欲兩願終止該關係者,因其於終止時修正條文業已施行,應直接適用修正條文,無須再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併此敘明。 三、第二項未修正。
- 第二條條文
- 係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合意終止名詞
- 證人名詞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2 條條文
一、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如已無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意願,應許其合意終止;惟當事人如為未成年者,則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爰參酌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為第一項之規定。 二、為求審慎,並昭公示,爰參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合意終止之方式。
一、因民法成年年齡已修正為十八歲,爰刪除第一項但書所定未成年人終止第二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規定。 二、又於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成立第二條關係之未成年人,於修正施行後仍未滿十八歲而欲兩願終止該關係者,因其於終止時修正條文業已施行,應直接適用修正條文,無須再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併此敘明。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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