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16 條
- 1.第二條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
- 2.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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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16條,該條規定了終止關係的要件和程序,包含以下兩點: 1. 關係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這表示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就可以終止原本存在的關係。 2. 當關係終止時,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同時,要有至少兩人以上的證人簽名,並且需要向戶政機關進行終止登記。這樣可以確保終止的事實得到合法有效的紀錄和證明。 例如,假設A和B是一對結婚夫妻,他們決定終止婚姻關係。根據該條規定,他們需要達成雙方合意,並且以書面形式進行終止協議。同時,他們需要找到至少兩人以上的證人,讓證人在終止協議書上簽名。最後,他們需要向戶政機關進行終止登記,以讓該終止事實被正式記錄下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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