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稱修正民事訴訟法者,謂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一月九日修正後,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稱舊法者,謂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及其他關於民事訴訟之法律。
根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條,修正民事訴訟法是指中華民國57年1月9日修正後公布施行的民事訴訟法。而舊法則指的是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前的民事訴訟法以及其他與民事訴訟有關的法律。這個條文主要是對修正法和舊法做了明確的定義,以便辨識法律的適用範圍。 舉例來說,如果在法律爭議中要確定某項規定的適用,就需要查看是在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後還是施行前的時候發生的事件,如果是施行後,則適用修正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是施行前,則適用舊法的規定。這樣可以確保對於不同時期的案件適用正確的法律規定。
本法稱新法者,謂民事訴訟法,稱舊法者,謂暫准援用之民事訴訟條例或修正民事訴訟律。
本法稱舊法者,謂民事訴訟法施行前關於民事訴訟或民事調解之法令。
本法稱修正民事訴訟法者,謂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一月九日修正後,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稱舊法者,謂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及其他關於民事訴訟之法律。
本施行法稱修正民事訴訟法者,謂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一月九日修正後,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稱舊法者,謂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及其他關於民事訴訟之法律。
立法理由為求適用明確,本法統一以「本施行法」稱之,本條酌為文字修正。
本法稱新法者,謂民事訴訟法,稱舊法者,謂暫准援用之民事訴訟條例或修正民事訴訟律。
本法稱舊法者,謂民事訴訟法施行前關於民事訴訟或民事調解之法令。
本法稱修正民事訴訟法者,謂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一月九日修正後,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稱舊法者,謂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及其他關於民事訴訟之法律。
為求適用明確,本法統一以「本施行法」稱之,本條酌為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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