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本法別有規定外,修正民事訴訟法於其施行前發生之事項亦適用之。但因舊法所生之效力,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2 條規定了溯及既往之原則,即修正的民事訴訟法在施行前發生的事項也適用該修正法。但舊法所產生的效力不會因此受到影響。這表示修正的民事訴訟法可以追溯到其施行前發生的事件,但舊法所產生的效力仍將保留。以下是一個相關範例: 舉例來說,假設在修正的民事訴訟法施行前,某個訴訟案件已經進入第二審程序,根據舊法,當事人在第二審無法提出新的攻擊或防禦方法。然而,修正後的民事訴訟法增訂了相關規定,允許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序中提出新的攻擊或防禦方法,以確保當事人的權益。根據溯及既往之原則,即使該案件在修正法施行前已經進入第二審程序,當事人仍可以依據修正後的法律規定提出新的攻擊或防禦方法。
新法施行前繫屬之訴訟事件,其法院依新法有管轄權者,應有管轄權,其依新法無管轄權,而依舊法有管轄權者,仍有管轄權。
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民事訴訟法於其施行前發生之事項亦適用之。但依舊法所生之效力,不因此而受影響。
除本法別有規定外,修正民事訴訟法於其施行前發生之事項亦適用之。但因舊法所生之效力,不因此而受影響。
除本施行法別有規定外,修正民事訴訟法於其施行前發生之事項亦適用之。但因舊法所生之效力,不因此而受影響。
立法理由修正理由同第一條說明。
新法施行前繫屬之訴訟事件,其法院依新法有管轄權者,應有管轄權,其依新法無管轄權,而依舊法有管轄權者,仍有管轄權。
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民事訴訟法於其施行前發生之事項亦適用之。但依舊法所生之效力,不因此而受影響。
除本法別有規定外,修正民事訴訟法於其施行前發生之事項亦適用之。但因舊法所生之效力,不因此而受影響。
修正理由同第一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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