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一百元者免徵裁判費;一百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一元,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訴訟標的之金額以銀兩、銅幣計算者,按政府主管機關所定比率折合國幣;以黃金或外國貨幣計算者,按政府主管機關或其指定銀行核定之牌價折合國幣;無牌價者,按其應有價值,折合國幣。
根據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當民事訴訟案件因財產權而提起,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一百元時,不需要支付裁判費用。如果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一百元,則每一百元需支付一元裁判費。如果訴訟標的金額有畸零數不滿一百元的情況,則以一百元計算。 根據該法第2條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如果是以銀兩、銅幣計算,則需要按照政府主管機關所定的比率折合成國幣。如果是以黃金或外國貨幣計算,則需要按照政府主管機關或其指定銀行核定的牌價折合成國幣。如果沒有牌價的情況,則根據其應有價值折合成國幣。 依據這些資料,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假設一個民事訴訟案件涉及到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未滿一百元,那麼當事人不需要支付裁判費。又假設另一個案件涉及到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為500元,則當事人需要支付5元的裁判費。再者,如果有一個案件以黃金計算,但是沒有牌價,則需要根據黃金的應有價值折合成國幣,並根據該金額計算裁判費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