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 21 條(聲請或聲明裁判費之徵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事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左列聲請,徵收裁判費十元: 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二、聲請公示送達。 三、聲請回復原狀。 四、聲請證據保全。 五、聲請發支付命令。 六、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 七、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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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左列聲請,徵收裁判費十元: 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二、聲請公示送達。 三、聲請回復原狀。 四、聲請證據保全。 五、聲請發支付命令。 六、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 七、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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