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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用法21聲請或聲明裁判費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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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左列聲請,徵收裁判費十元: 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二、聲請公示送達。 三、聲請回復原狀。 四、聲請證據保全。 五、聲請發支付命令。 六、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撤銷假扣押、假處分。 七、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1條的規定,民事聲請或聲明一般情況下不需要徵收費用。然而,在以下情況下,需要收取裁判費用共計十元: 1.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2. 聲請公示送達。 3. 聲請回復原狀。 4. 聲請證據保全。 5. 聲請發支付命令。 6.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 7. 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 例如,如果當事人申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他們需要支付裁判費用共計十元。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費用法(108 年修正公布版) 中華民國司法院官方網站

相關函釋 3

  • 徵收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駁回名詞
  • 公示送達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 證據保全名詞
  • 支付命令名詞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撤銷名詞
  • 公示催告名詞
  • 除權判決名詞
  • 破產法95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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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 21 條規定:「民事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左列聲請,徵收裁判費十元: 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二、聲請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