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民事訴訟費用法20抗告裁判費之徵收

快速跳轉

民事抗告徵收裁判費十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的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0條,對於民事抗告,應徵收裁判費。裁判費的金額為十元,且如果抗告者再次提起抗告,也是同樣需要支付十元的裁判費。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當事人在司法程序中支付相關費用,以維護訴訟的公平性和適當的財務負擔。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案件的原告在民事訴訟中獲得勝訴,被告不服判決,於是提起抗告。根據第20條的規定,被告在提起抗告時需要支付十元的裁判費。假如被告再次不服裁定結果,再次提起抗告,則也需要支付另外十元的裁判費。

相關函釋 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事訴訟費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 20 條規定:「民事抗告,徵收裁判費十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