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告,徵收裁判費十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根據台灣的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0條,對於民事抗告,應徵收裁判費。裁判費的金額為十元,且如果抗告者再次提起抗告,也是同樣需要支付十元的裁判費。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當事人在司法程序中支付相關費用,以維護訴訟的公平性和適當的財務負擔。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案件的原告在民事訴訟中獲得勝訴,被告不服判決,於是提起抗告。根據第20條的規定,被告在提起抗告時需要支付十元的裁判費。假如被告再次不服裁定結果,再次提起抗告,則也需要支付另外十元的裁判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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