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調解或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者,仍依第二條、第十六條規定徵收裁判費。
依據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2條,若是以調解或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者,仍需依照第2條和第16條的規定徵收裁判費。根據提供的文章內容,並沒有提到具體的案例或裁判書可以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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