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之拍賣金額,未滿一百元者,免徵執行費;一百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五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執行標的毋庸拍賣者,依其徵收金額或價額,按照前項規定,徵收執行費十分之五。 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條之規定,於計算前項金額或價額準用之。 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五元。
根據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3條,民事強制執行的執行標的拍賣金額未滿一百元的,不需要徵收執行費;拍賣金額一百元以上的,每一百元徵收五角。如果執行標的不需要拍賣,則根據徵收金額或價額按照前述規定徵收執行費的十分之五。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條的規定在計算前述金額或價額時予以適用。非財產案件的執行費則為五元。 這些資訊來自於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3條的相關法規。根據最新資料,民事訴訟費用法於民事訴訟法第3條第3項也有一定的相關性。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條第3項的規定,法院在開庭前可以要求當事人交存訴訟費用或提供相關擔保。這項法規可用作解釋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3條的參考。 舉例來說,如果執行案件的執行標的拍賣金額為500元,根據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3條,需要徵收執行費5元。另外,如果這個執行案件不需要拍賣,而是以其他方式執行,那麼根據徵收金額或價額的規定,需要徵收執行費的十分之五,即500元的十分之五為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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