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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 24 條(抄錄費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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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錄費,每百字徵收一元;未滿百字者,按百字計算。但裁判書及其他依職權抄送之文件,不得收抄錄費。

深度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費用法第 24 條,抄錄費是指每百字徵收一元,若未滿百字則按百字計算。然而,裁判書及其他依職權抄送之文件則不得收取抄錄費。 舉例來說,如果一份文件共有800個字,則抄錄費用將為8元(800除以100等於8)。但如果該文件只有90個字,則仍按百字計算,因此抄錄費用為1元(按100字計算)。但如果是一份裁判書或其他依職權抄送的文件,則不論字數多少,都不得收取抄錄費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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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 24 條規定:「抄錄費,每百字徵收一元;未滿百字者,按百字計算。但裁判書及其他依職權抄送之文件,不得收抄錄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