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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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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2 條
(法官、書記官及執達員之設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事執行處置法官或
司法事務官
、
書記官
及執達員,辦理執行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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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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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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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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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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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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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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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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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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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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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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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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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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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當有民事案件需要執行時,執行的工作會由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和執達員來負責。 舉個例子,如果有一個人欠了另一個人一筆錢,但是不願意還,那麼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強制執行。當法院判決後,執行的工作就會由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和執達員來負責,他們會去追討欠款,直到債務人還清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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