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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2 條(法官、書記官及執達員之設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事執行處置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執行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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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當有民事案件需要執行時,執行的工作會由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和執達員來負責。 舉個例子,如果有一個人欠了另一個人一筆錢,但是不願意還,那麼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強制執行。當法院判決後,執行的工作就會由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和執達員來負責,他們會去追討欠款,直到債務人還清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