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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強制執行法2法官、書記官及執達員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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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處置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執行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2條規定,民事執行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四種角色分工辦理執行事務。

Q · 來查封我財產的人就是法官嗎?

不是。現場通常是執達員和書記官

依強制執行法第2條,民事執行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執行事務。實務上真正到場查封的是執達員(執行動作)與書記官(製作筆錄),而核發執行命令、裁定查封範圍的決定權在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手上。換言之,現場能抗議、辦公室才能撤銷,四種角色權限不同,講話要對準能做決定的人。

白話解讀

執行處裡有四種角色: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法官是最高決策者,但民國96年修法後,大部分執行案件其實是由司法事務官在處理。書記官負責文書作業和程序管理,執達員是那個真的會出現在你家門口的人。為什麼知道這四種角色很重要?因為你在執行程序裡碰到的每一個人,權限不同,能幫你的事也不同。跟錯人講話,等於對著牆壁說。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2條為執行機關之組織性規範,明定民事執行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四種角色分工辦理執行事務。其中司法事務官係民國96年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於執行事件中具近似法官之決定權,惟拘提、管收等限制人身自由之處分仍保留予法官。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司法事務官跟法官到底差在哪?

在強制執行領域,司法事務官能做的事跟法官幾乎一樣:核發執行命令、決定查封範圍、定拍賣底價。唯一差別是拘提和管收只有法官能決定。內行人提示:對事務官裁定不服的救濟是向法官聲明異議,不是抗告,寫錯會被程序駁回。

Q2執達員到我家的時候,我可以拒絕讓他進來嗎?

不建議,拒絕配合可能構成妨礙公務。但你有權要求執達員出示法院執行命令,確認查封標的與金額。現場把不應查封的理由告訴書記官記入筆錄,事後再聲明異議。內行人提示:先備好租賃合約、借用證明等財產非你所有的文件,現場出示並記入筆錄,比事後補提有效率。

Q3強制執行法第2條是什麼?

規定民事執行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四種角色分工辦理執行事務的組織性條文。

Q4民事執行處有哪幾種人員?

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決策)、書記官(筆錄文書)、執達員(現場執行),共四種角色。

Q5司法事務官是什麼?

民國96年增訂的執行人員,執行領域權限近似法官,但不能裁定拘提與管收。

Q6執達員的職權範圍是什麼?

實際到場執行查封、點交等動作,無核發命令或當場撤銷查封的決定權。

Q7去執行處該找誰處理我的案件?

先確認本案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承辦,把陳述書、聲請狀遞給實際決策者,避免公文繞圈。

Q8現場被查封時我該對誰講話?

把你認為不應查封的理由告訴書記官記入筆錄,撤銷與否的決定權在法官或司法事務官。

Q9對司法事務官的裁定不服怎麼救濟?

向法官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2條),不是抗告,寫錯救濟方式會被程序駁回。

Q10怎麼確認我的案件是法官還是事務官承辦?

至執行處櫃台或書狀股查詢承辦股別,文書上的署名與職稱即可辨別。

Q11司法事務官 vs 法官 權限差在哪?

執行領域權限幾乎相同,差別在拘提、管收等限制人身自由處分只有法官能決定。

Q12執達員 vs 書記官 差在哪?

執達員到場執行動作,書記官製作筆錄與程序文書,兩者皆無撤銷查封的決定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角色核心職權現場到場救濟方式
法官最終決策、拘提管收裁定抗告
司法事務官核發執行命令、定查封範圍與拍賣底價(不含拘提管收)向法官聲明異議
書記官文書作業、製作筆錄、程序管理不適用
執達員實際執行查封、點交等動作不適用

核心職權

法官
最終決策、拘提管收裁定
司法事務官
核發執行命令、定查封範圍與拍賣底價(不含拘提管收)
書記官
文書作業、製作筆錄、程序管理
執達員
實際執行查封、點交等動作

現場到場

法官
司法事務官
書記官
執達員

救濟方式

法官
抗告
司法事務官
向法官聲明異議
書記官
不適用
執達員
不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執行法第2条(執行機関:執行裁判所及び執行官)
韓國민사집행법(집행관·집행법원의 직무 분담)
中國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法院执行机构与执行员)
德國Gerichtsverfassungsgesetz / Rechtspflegergesetz(Gerichtsvollzieher 與 Rechtspfleger 之分工)
法國Code des procédures civiles d'exécution(commissaire de justice / huissier)
美國Fed. R. Civ. P. 69(execution;U.S. Marshal / sheriff 執行)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281216 制定)

民事執行處,置專任之推事及書記官,辦理執行事務。但在事務較簡之法院,得由推事及書記官兼辦之。

(0850917 全文修正)

民事執行處置法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執行事務。

(0961121 修正)

民事執行處置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執行事務。

立法理由為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設司法事務官,將本法所定除拘提、管收事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交由其處理,爰修正本條文。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0281216 制定)

民事執行處,置專任之推事及書記官,辦理執行事務。但在事務較簡之法院,得由推事及書記官兼辦之。

(0850917 全文修正)

民事執行處置法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執行事務。

(0961121 修正)

為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設司法事務官,將本法所定除拘提、管收事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交由其處理,爰修正本條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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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2 條規定:「民事執行處置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執行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