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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3 條(執行事件之辦理人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
  2. 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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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是一個法律,它規定了當一個人或公司沒有履行法院判決或裁定時,法院可以強制執行這個判決或裁定。根據這個法律,強制執行事件必須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令書記官監督執行員進行處理。如果是法官負責的事項,除了拘提和管收之外,司法事務官也可以負責處理。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人被判決支付一筆錢給另一個人,但是他沒有履行這個判決,那麼受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會派遣執行員前往被告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或拍賣等處理,直到被告人履行判決為止。在這個過程中,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會監督執行員的行動,確保執行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