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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3 條(執行事件之辦理人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
  2. 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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