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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110 條已刪除,為維持條次連續而保留之空條號,無實質規範,不得作為主張依據。
Q · 非訟事件法第110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目前沒有任何內容
非訟事件法第 110 條已在修法時整條刪除,目前是沒有實質規範的空條號,僅為維持法典條次連續而保留。若你在判決、契約或舊資料看到引用本條,代表那是刪除前的舊狀態,現在不能再以第 110 條主張任何權利義務,應改查刪除時併同處理的相關現行規定或修正理由。
非訟事件法第110條現在是一個被劃掉的條文。它原屬第4章第1節,在某次修法時整條刪除,原本的規定不再適用。法律保留這個空條號,純粹是為了維持整部法典條次的連續性,避免後面所有條號跟著往前移而造成大量引用錯亂。你需要知道的是:這個條號已無實質內容,任何主張都不能建立在它之上。
非訟事件法第 110 條屬已刪除條文,指立法者於修正時將原條文整條刪去,僅保留條號以維持整部法典編號之連續性,該條號自刪除生效後即不具任何實質規範內容。
它是一個已刪除的條文。修法時整條被刪去,現在只保留條號以維持法典編號連續,沒有任何實質規範內容。
無效,因為它已被刪除。這個條號目前是空的,不能拿來主張任何權利或義務。
代表這一條原本有內容,但在某次修法時被整條刪除,立法者保留空條號避免後面所有條號往前移造成引用錯亂。
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得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遵行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八條前段規定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請求。
財產管理人有數人者,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方法依協議定之;不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財產管理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酌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財產管理人有數人時,關於失蹤人財產之管理方法應依何而定,原法付之闕如,爰增訂本條,以資適用。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八章就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得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遵行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八條前段規定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請求。
一、本條新增。 二、財產管理人有數人時,關於失蹤人財產之管理方法應依何而定,原法付之闕如,爰增訂本條,以資適用。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八章就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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