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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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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12條已刪除,現行法上為空條號,不再發生效力,引用本條無法律意義。

Q · 非訟事件法第112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法上無效力

非訟事件法第112條已於修法時整條刪除,現行法上為空條號,不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法典保留此編號僅為避免後續條文位移,引用本條沒有任何法律意義,應改查現行有效條文。

白話解讀

非訟事件法第112條已經被刪除。這個條號原本屬於第4章第1節,在修法過程中整條拿掉,內容或併入其他條文,或因制度變革而走入歷史。法典留下這個空位,是為了不讓後面條文的編號全部位移。你只需記住:這個條號在現行法上是空的,不再產生效力,引用它沒有任何法律意義。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112條為已刪除條文,現行法上為空條號,無實質規範內容與效力,僅作為編號占位存在。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非訟事件法第112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現行法上為空條號,無實質規範內容與效力。

Q2非訟事件法第112條為什麼被刪除?

常見原因為內容併入其他條文或因制度變革移列,保留編號避免後續條文位移。

Q3引用到已刪除的第112條怎麼辦?

改查同法現行有效條文,或至全國法規資料庫確認最新條文狀態後重新引據。

Q4條文刪除 vs 廢止整部法律差在哪?

刪除是單一條文失效、法律本身仍施行;廢止是整部法律不再適用。

立法沿革 3

(0610829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940118 全文修正)

法院選任或改任財產管理人時,應訊問利害關係人意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五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將「詢問」修正為「訊問」,俾與第七十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等條文用語一致。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八章就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10829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五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將「詢問」修正為「訊問」,俾與第七十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等條文用語一致。

(102041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八章就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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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112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1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1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