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12條已刪除,現行法上為空條號,不再發生效力,引用本條無法律意義。
Q · 非訟事件法第112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法上無效力
非訟事件法第112條已於修法時整條刪除,現行法上為空條號,不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法典保留此編號僅為避免後續條文位移,引用本條沒有任何法律意義,應改查現行有效條文。
非訟事件法第112條已經被刪除。這個條號原本屬於第4章第1節,在修法過程中整條拿掉,內容或併入其他條文,或因制度變革而走入歷史。法典留下這個空位,是為了不讓後面條文的編號全部位移。你只需記住:這個條號在現行法上是空的,不再產生效力,引用它沒有任何法律意義。
非訟事件法第112條為已刪除條文,現行法上為空條號,無實質規範內容與效力,僅作為編號占位存在。
已刪除條文,現行法上為空條號,無實質規範內容與效力。
常見原因為內容併入其他條文或因制度變革移列,保留編號避免後續條文位移。
改查同法現行有效條文,或至全國法規資料庫確認最新條文狀態後重新引據。
刪除是單一條文失效、法律本身仍施行;廢止是整部法律不再適用。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法院選任或改任財產管理人時,應訊問利害關係人意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五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將「詢問」修正為「訊問」,俾與第七十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等條文用語一致。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八章就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一、原條文第五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將「詢問」修正為「訊問」,俾與第七十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等條文用語一致。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八章就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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