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本條已刪除,現行非訟事件法不存在第115條的實質內容。它曾位於第4章第1節,後因修法被刪除。這代表這個條號已被保留為空號,沒有任何規範效力。對你來說,唯一要記住的是:看到這個條號出現在舊文獻時,別把它當成現行可援用的法律依據,務必回到現行法查對應規定。
財產管理人應作成管理財產目錄,並應經公證人公證,其費用由失蹤人之財產負擔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五十二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為保護失蹤人之財產及交易安全,爰刪除「法院所選任之」六字,俾使所有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均有依本條規定作成管理財產目錄之義務。 三、為促使財產管理人審慎作成財產管理目錄,爰參考日本家事審判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管理財產目錄應經公證人公證之規定。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八章就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原條文第五十二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為保護失蹤人之財產及交易安全,爰刪除「法院所選任之」六字,俾使所有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均有依本條規定作成管理財產目錄之義務。 三、為促使財產管理人審慎作成財產管理目錄,爰參考日本家事審判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管理財產目錄應經公證人公證之規定。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八章就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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