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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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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條已刪除,現行非訟事件法不存在第115條的實質內容。它曾位於第4章第1節,後因修法被刪除。這代表這個條號已被保留為空號,沒有任何規範效力。對你來說,唯一要記住的是:看到這個條號出現在舊文獻時,別把它當成現行可援用的法律依據,務必回到現行法查對應規定。

立法沿革 2

(0940118 全文修正)

財產管理人應作成管理財產目錄,並應經公證人公證,其費用由失蹤人之財產負擔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五十二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為保護失蹤人之財產及交易安全,爰刪除「法院所選任之」六字,俾使所有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均有依本條規定作成管理財產目錄之義務。   三、為促使財產管理人審慎作成財產管理目錄,爰參考日本家事審判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管理財產目錄應經公證人公證之規定。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八章就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五十二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為保護失蹤人之財產及交易安全,爰刪除「法院所選任之」六字,俾使所有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均有依本條規定作成管理財產目錄之義務。   三、為促使財產管理人審慎作成財產管理目錄,爰參考日本家事審判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管理財產目錄應經公證人公證之規定。

(102041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八章就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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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115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1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1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