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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17條已刪除,現行法無此條文,僅供查考修法沿革,實務適用應改依現行有效條文。
Q · 非訟事件法第117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法無此條
非訟事件法第117條已於修法時刪除,目前為空號,現行非訟事件法不存在此條文。看到舊判決、舊書狀或舊教科書援引「非訟事件法第117條」時,應警覺其已失效,並改依現行有效條文處理,避免引用到已廢止的規定。
本條已刪除,現行非訟事件法已無第117條。它原是第4章第1節的條文,後經修法刪除,這個條號目前為空號。對你來說,這條只剩查考歷史沿革的價值,實務上任何適用都應改依現行有效條文,看到舊資料援引此條時要警覺它已失效。
非訟事件法第117條為已刪除之空號條文。該條號於修法時經刪除後未再賦予新內容,現行法體系中不具任何規範效力,僅在比對修法沿革時具查考價值。
已刪除。非訟事件法第117條於修法時刪除,現行法無此條文,目前為空號。
應視為已失效,改依現行非訟事件法有效條文處理,並比對修法沿革確認對應的現行規定。
已刪除的空號條文,現行非訟事件法無此條,僅具查考修法沿革價值。
是。本條已於修法時刪除,現行法無此條文。
視為失效,比對修法沿革找出對應現行有效條文後改依現行規定。
上全國法規資料庫本法的修法歷程頁,查刪除時點與當時的修正理由。
兩者現行都無規範效力;刪除條是曾有內容後被刪,引用舊資料時要特別留意失效。
利害關係人得釋明原因,向法院聲請閱覽前條之報告及有關計算之文件,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五十四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略作文字修正,並參考第三十九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之用語,將末句修正為「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八章就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原條文第五十四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略作文字修正,並參考第三十九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之用語,將末句修正為「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八章就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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