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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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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118 條已刪除,現行法無此條,引用舊資料前須對照現行條號重新定位。

Q · 非訟事件法第118條現在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法無此條

非訟事件法第 118 條已經刪除,現行非訟事件法已無此條內容。若你在舊判決、舊版書籍或函釋中看到引用「非訟事件法第 118 條」,那是修法前的舊條號,其功能多已移列或併入其他條文。建議直接查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版本,依規範事項找到對應的現行條號。

白話解讀

本條已刪除。非訟事件法在民國94年大幅修正時,將原本散落的程序規定重新整編,第118條的功能被移列或併入其他條文,因此原條文走入歷史。查閱舊判決或舊書時若看到引用本條,需對照現行條號重新定位。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 118 條為已刪除之條文,於非訟事件法歷次修正中經立法院刪除,現行法已無此條規範內容,原規範功能多移列或併入其他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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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非訟事件法第118條還有效嗎?

沒有效。本條已刪除,現行非訟事件法已無第 118 條的規範內容,看到舊資料引用時應視為歷史條號。

Q2非訟事件法第118條被刪掉的內容跑去哪了?

原條文功能多在修法時移列或併入其他現行條文,無單一固定對應,須依當初規範事項到現行版本逐條比對。

Q3看到舊判決引用非訟事件法第118條怎麼辦?

該引用屬修法前舊條號,須先確認判決年度,再對照判決當時版本與現行條文,找出規範同一事項的現行條號。

Q4怎麼查法條是不是已經被刪除?

到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該法條,若顯示「(刪除)」即為已刪除條文,頁面通常也會標示沿革供對照。

立法沿革 2

(0940118 全文修正)

財產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存財產,並得為有利於失蹤人之利用或改良行為。但其利用或改良有變更財產性質之虞者,非經法院許可,不得為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五十五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為維護失蹤人財產之利益,應許財產管理人得就該財產,為有利於失蹤人之利用或改良,惟利用或改良致變更財產性質時,或會損及失蹤人之利益,故於有變更之虞前,即應先經法院許可,爰於但書增列「之虞」二字,俾更明確。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八章就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五十五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為維護失蹤人財產之利益,應許財產管理人得就該財產,為有利於失蹤人之利用或改良,惟利用或改良致變更財產性質時,或會損及失蹤人之利益,故於有變更之虞前,即應先經法院許可,爰於但書增列「之虞」二字,俾更明確。

(102041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八章就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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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118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1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1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