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19條已刪除,現行法無此條文,看到舊引用須回頭核對現行條文。
Q · 非訟事件法第119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法無此條
非訟事件法第119條已於修法中刪除,現行法不存在此條文。若在舊判決、舊教科書或舊函釋看到本條引用,應以現行非訟事件法為準重新核對,避免引用到已失效的條號。
本條已刪除。它原屬非訟事件法處理特定非訟程序的規定,在歷次修法整併中被移除。它的歷史意義在於提醒你:非訟事件法經歷過結構性重整,舊文獻引用的條號未必對得上現行法,看到本條的引用要回頭核對現行條文。
非訟事件法第119條為已刪除條文。該條原屬非訟事件法特定程序規定,在歷次修法整併中被移除,現行法不再保留此條號。
已刪除,現行非訟事件法無此條文。看到舊引用應回頭核對現行條文。
本條在刪除前曾有效,刪除前作成的判決或文獻仍會引用,須以現行法重新對照。
可能整併到其他條文,也可能整個程序廢止,須查現行非訟事件法章節結構確認。
已刪除條文,現行法不存在。原屬非訟事件法特定程序規定,修法整併時被移除。
經修法程序正式移除,現行法不再保留此條號,可能整併到他條或整個廢止。
不能作為現行依據。僅在說明刪除前的歷史狀態時提及,主張權利義務須用現行法。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內容顯示「(刪除)」即為已刪除,並可看修法沿革確認去向。
確認判決作成日期 → 查刪除時點 → 對照現行非訟事件法相同程序的現行條文。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修法沿革頁,可看歷次版本與刪除理由。
看刪除當次修法理由說明,或比對同章現行條文的規範事項。
起訴或答辯前用現行法資料庫逐條核對,避免引用已刪除或已修正的舊版本。
修正是內容改寫條號還在;刪除是條號整個移除,現行法看不到這一條。
法院得命財產管理人就財產之管理及返還,供相當之擔保,並得以裁定增減、變更或免除之。 前項擔保,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費用擔保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五十六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刪除第一項首句之「以裁定」三字。另總則章第四十一條已明定,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為抗告,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得為抗告之規定。 三、原條文就財產管理人依第一項規定所供擔保之效力、何種情況下得返還等問題,均無明文,故增列第二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擔保之規定,以利適用。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八章就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原條文第五十六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刪除第一項首句之「以裁定」三字。另總則章第四十一條已明定,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為抗告,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得為抗告之規定。 三、原條文就財產管理人依第一項規定所供擔保之效力、何種情況下得返還等問題,均無明文,故增列第二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擔保之規定,以利適用。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八章就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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