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20條已刪除,現行法規不再保留此條,沒有實質適用效力,僅供法規沿革查考之用。
Q · 非訟事件法第120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不再適用,僅供沿革查考
非訟事件法第120條已於修法時刪除,現行法規不再保留此條內容,沒有實質適用效力。原條文為非訟事件法中的程序性規定,於章節重整時被刪去,相關規範或移列他處、或不再保留。實務上引用本條者,須改查現行有效條文,避免引用失效規範。
本條已刪除。原條文是非訟事件法中的程序性規定,於修法時隨章節重整被刪去,相關規範或移列他處或不再保留。它的存在價值如今只剩沿革參考:研究舊案或舊版教科書時,遇到本條須改查現行有效條文。
非訟事件法第120條為已刪除條文。該條於修法時隨章節重整而刪除,現行法規中不存在實質內容與適用效力,其意義僅限於法規沿革之查考,用以對照舊版條號與現行條文之變動。
無效。本條已於修法刪除,現行法規不再保留,沒有實質適用效力,不可作為現行法律依據。
修法時章節重整,原條文的程序性規定或移列至其他條次、或不再保留,因此本條以「(刪除)」標示。
舊判決引用的是當時有效版本,閱讀時對照現行非訟事件法全文,找出對應的現行有效條次即可。
已刪除的程序性條文,現行法不再保留,僅供沿革查考,沒有適用效力。
代表該條已被修法正式刪除,不是查詢失敗,現行法規中不再保留其內容。
概念相近,均指不再具現行適用效力的條文;刪除條文以「(刪除)」明示於法規本文。
主要為法人登記等程序事項,第120條原屬此章程序規定,後於修法刪除。
改查非訟事件法現行全文,找出對應的現行有效條次,再依現行規定處理。
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該法規,條文內容顯示「(刪除)」即為已刪除。
查法規沿革(LawHistory)頁面,可比對歷次修正前後的條文版本。
依判決作成時的有效版本理解,再對照現行條文確認規範是否變動。
修正是改寫後仍有效;刪除是整條移除、不再保留實質內容與效力。
法院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得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財產管理人相當報酬。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五十七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法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財產管理人報酬,除應審酌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親疏外,關於管理事務之繁簡、管理方法是否須備專門技術與智慧等,亦應在審酌範圍之內,方能周全,爰於「及其他情形」之上增列「、管理事務繁簡」等字,以期明確適用。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八章就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原條文第五十七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法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財產管理人報酬,除應審酌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親疏外,關於管理事務之繁簡、管理方法是否須備專門技術與智慧等,亦應在審酌範圍之內,方能周全,爰於「及其他情形」之上增列「、管理事務繁簡」等字,以期明確適用。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八章就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