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38條之1已刪除,現行法不再有此條,原增訂的補充規定已不施行。
Q · 非訟事件法第138條之1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法不含本條
非訟事件法第138條之1已於修法時刪除,目前不具任何效力。帶「之1」的條號是後來插入的補充規定,刪除代表該補充制度已不再採行。處理相關事務應改參照同法現行有效條文。
本條已刪除。第138條之1原為非訟事件法第4章第4節的增訂條文,後於修法時被刪除,目前不具效力。帶有「之1」的條號通常是後來插入的補充規定,被刪除代表該補充制度已不再採行。
非訟事件法第138條之1為已刪除條文,原屬該法增訂之補充規定,經修法刪除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現行版本中已無此條。
已刪除條文,原為第138條後增訂的補充規定,修法後不再施行,現行法已無此條。
不是。「之1」是獨立的後加條文,刪除它不影響第138條本身。
在原條號後插入的增訂條文,獨立存在,廢止與否不連動原條文。
保留條號是為了沿革查考,標示(刪除)即代表現行不施行,不可援引。
刪除是單一條文失效、整部法律仍有效;廢止是整部法律不再施行。
改參照同法現行有效條文,例如第36條裁判方式、第42條抗告,或從法規目次找對應章節。
看條文內容是否標示「(刪除)」,並比對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現行版本與沿革。
判決依裁判時有效的法條判斷,引用當時有效的舊條文不影響該判決效力。
查法規沿革(LawHistory),比對各次修正版本即可定位刪除的修法屆期。
刪除針對單一條文、整部法律續存;廢止是整部法律失效。
刪除是條文移出現行法;停止適用是條文仍在但暫不施行,性質不同。
各條獨立判斷;本同法第138條之5也已刪除,第138條本身須查現行版本確認。
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一千零九十九條所定報告或陳報事件,由未成年人住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九十八年修正後民法新增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二項之監護人報告事件、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二項監護人報告事件、第一千零九十九條之監護人陳報事件,爰增訂本條。 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該項規定所指之法院,如其監護人係法定監護人者,乃指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法院,若其監護人係由法院所選定之監護人,則本項之法院,係指選定之法院;再者,依民法第一千一百零八條規定,監護人死亡時,其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者,新監護人應逕行辦理結算,連同依第一千零九十九條規定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此時新監護人,應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九條規定,向未成年人住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陳報。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五章、第十章及第十一章分別就未成年人監護事件、監護宣告事件及輔助宣告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九十八年修正後民法新增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二項之監護人報告事件、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二項監護人報告事件、第一千零九十九條之監護人陳報事件,爰增訂本條。 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該項規定所指之法院,如其監護人係法定監護人者,乃指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法院,若其監護人係由法院所選定之監護人,則本項之法院,係指選定之法院;再者,依民法第一千一百零八條規定,監護人死亡時,其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者,新監護人應逕行辦理結算,連同依第一千零九十九條規定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此時新監護人,應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九條規定,向未成年人住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陳報。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五章、第十章及第十一章分別就未成年人監護事件、監護宣告事件及輔助宣告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