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38條之2已刪除,現行法無此規範效力,僅保留歷史條號供沿革查考。
Q · 非訟事件法第138條之2還有效嗎?
沒有,本條已刪除無效力
非訟事件法第138條之2已於修法時刪除,現行法無此條規範。實務上引用時應確認現行條文,避免援引已失效的歷史條號。需查對應現行規範者,建議回到非訟事件法現行全文比對。
本條已刪除。第138條之2原為非訟事件法第4章第4節的增訂條文,後於修法時被刪除,現行已無規範效力。查詢時若仍看到此條號,代表它只是歷史痕跡,內容已不適用。
非訟事件法第138條之2為已刪除條文,曾屬該法第4章增訂規範,後經修法刪除,現行法律體系中已無規範效力,僅於沿革記錄中保留條號。
已刪除條文,現行法無此規範,僅保留歷史條號供沿革查考。
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五條所定監護人辭任事件,由未成年人住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四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九十八年修正後民法新增第一千零九十五條監護人辭任事件,爰增訂第一項。 三、為保障受監護人之利益,第一百二十四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關於保護未成年子女之規定,於前項情形均應予準用,爰增訂第二項。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五章、第十章及第十一章分別就未成年人監護事件、監護宣告事件及輔助宣告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九十八年修正後民法新增第一千零九十五條監護人辭任事件,爰增訂第一項。 三、為保障受監護人之利益,第一百二十四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關於保護未成年子女之規定,於前項情形均應予準用,爰增訂第二項。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五章、第十章及第十一章分別就未成年人監護事件、監護宣告事件及輔助宣告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