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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38條之4已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舊資料引用此條號時應回到現行條文確認依據。
Q · 非訟事件法第138條之4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不再適用
非訟事件法第138條之4已刪除,現行非訟事件法不再有此條文。它原屬第4章相關章節,在條文結構調整時一併移除。若在舊判決或舊教材中看到此條號,應視為已失效,實際適用須回到現行有效條文,並建議比對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最新版本。
非訟事件法第138條之4目前已刪除。它原本是第4章第4節的條文,在該節結構調整時一併被移除。如果你在舊判決、舊教材或舊書狀裡看到這個條號,要知道它已不是現行有效規定,實際適用要回到現行條文版本。
非訟事件法第138條之4為已刪除條文,現行法規中不再存在。其原規範內容已隨章節結構調整移除,目前不具法律效力,僅在歷史版本與舊有文獻中保留條號紀錄。
已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舊資料引用時須回到現行條文。
隨第4章相關章節結構調整一併移除,刪除年份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為準。
一條已刪除的條文,現行法不再適用,僅在歷史版本保留條號。
正式立法用語,表示該條經修法移除但保留條號占位,不是資料錯誤。
視為已失效,回到現行有效條文版本,並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法沿革確認替代依據。
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法的修法沿革(LawHistory),以官方紀錄為準。
刪除是條文正式移除不再存在;停止適用是條文仍在但暫不施行。兩者法律效果不同。
民法第一千一百零四條所定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由未成年人住所地之法院或選定、另行選定、改定監護人之法院管轄。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九十八年修正後民法新增第一千一百零四條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爰增訂本條。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五章、第十章及第十一章分別就未成年人監護事件、監護宣告事件及輔助宣告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九十八年修正後民法新增第一千一百零四條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爰增訂本條。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五章、第十章及第十一章分別就未成年人監護事件、監護宣告事件及輔助宣告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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