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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2 分鐘2 分鐘2 分

非訟事件法1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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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38條之5已刪除,現行法無此條,查詢現行規定請參照該法現行條文。

Q · 非訟事件法第138條之5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法無此條,不再適用

非訟事件法第138條之5已經刪除,現行非訟事件法不存在此條規範。該條原歸於第4章第4節,隨該節整體修正而被刪去。若你是依舊資料查到這個條號,要改查該法現行條文,原有功能可能已由其他條文承接或隨制度調整而取消。

白話解讀

非訟事件法第138條之5是已刪除的條文,原本歸在第4章第4節。隨著該節整體修正,這個條號被刪去,其原有功能或已由其他現行條文承接。對使用者來說,這個編號如今只剩歷史索引的意義,查找現行規定不應停在這一條。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138條之5為已刪除條文。現行非訟事件法不存在此條規範,該編號僅在法規修正沿革中作為歷史索引保留,無現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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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非訟事件法第138條之5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非訟事件法不存在此條,查詢現行規定請參照該法現行條文。

Q2非訟事件法第138條之5是什麼?

已刪除的條文,現行非訟事件法不存在此條,僅留作歷史索引。

Q3條文「刪除」是什麼意思?

經立法程序廢止實質規範內容,現行法不再保留,但編號在沿革中留存。

Q4為什麼舊資料還查得到這個條號?

法規資料庫保留歷史沿革,刪除條文編號不會消失,只標示已刪除。

Q5刪除條文和未施行條文差在哪?

刪除是曾存在後被廢止;未施行是已公布但尚未生效,兩者效力狀態不同。

Q6查到非訟事件法第138條之5該怎麼辦?

改查該法現行條文,確認原事項現在由哪一條規範。

Q7怎麼確認一條法律是不是被刪除?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看該條,標示「(刪除)」即為刪除條文,並可查沿革。

Q8怎麼找到承接這條功能的現行條文?

查該法第4章現行條文與修法理由,比對舊條文原本規範的事項。

Q9舊判決引用這條還算數嗎?

舊判決依當時有效條文判斷有效力,但不能據此主張現行法仍有這條。

Q10刪除條文 vs 修正條文差在哪?

刪除是整條廢止;修正是內容更改但條文續存,效力狀態不同。

Q11刪除條文 vs 凍結條文差在哪?

刪除已從現行法移除;凍結是暫停適用但條文仍在,台灣多見於憲法增修。

Q12刪除後原本的事項一定有人管嗎?

多半由其他現行條文承接或制度調整取消,需個案確認,不能假設一定有對應條文。

立法沿革 2

(0981215 增訂)

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二項所定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由未成年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九十八年修正後民法新增選任受監護人特別代理人事件,爰增訂本條。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五章、第十章及第十一章分別就未成年人監護事件、監護宣告事件及輔助宣告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8121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九十八年修正後民法新增選任受監護人特別代理人事件,爰增訂本條。

(102041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五章、第十章及第十一章分別就未成年人監護事件、監護宣告事件及輔助宣告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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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138-5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138-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138-5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