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38條之5已刪除,現行法無此條,查詢現行規定請參照該法現行條文。
Q · 非訟事件法第138條之5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法無此條,不再適用
非訟事件法第138條之5已經刪除,現行非訟事件法不存在此條規範。該條原歸於第4章第4節,隨該節整體修正而被刪去。若你是依舊資料查到這個條號,要改查該法現行條文,原有功能可能已由其他條文承接或隨制度調整而取消。
非訟事件法第138條之5是已刪除的條文,原本歸在第4章第4節。隨著該節整體修正,這個條號被刪去,其原有功能或已由其他現行條文承接。對使用者來說,這個編號如今只剩歷史索引的意義,查找現行規定不應停在這一條。
非訟事件法第138條之5為已刪除條文。現行非訟事件法不存在此條規範,該編號僅在法規修正沿革中作為歷史索引保留,無現行法律效力。
已刪除,現行非訟事件法不存在此條,查詢現行規定請參照該法現行條文。
已刪除的條文,現行非訟事件法不存在此條,僅留作歷史索引。
經立法程序廢止實質規範內容,現行法不再保留,但編號在沿革中留存。
法規資料庫保留歷史沿革,刪除條文編號不會消失,只標示已刪除。
刪除是曾存在後被廢止;未施行是已公布但尚未生效,兩者效力狀態不同。
改查該法現行條文,確認原事項現在由哪一條規範。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看該條,標示「(刪除)」即為刪除條文,並可查沿革。
查該法第4章現行條文與修法理由,比對舊條文原本規範的事項。
舊判決依當時有效條文判斷有效力,但不能據此主張現行法仍有這條。
刪除是整條廢止;修正是內容更改但條文續存,效力狀態不同。
刪除已從現行法移除;凍結是暫停適用但條文仍在,台灣多見於憲法增修。
多半由其他現行條文承接或制度調整取消,需個案確認,不能假設一定有對應條文。
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二項所定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由未成年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九十八年修正後民法新增選任受監護人特別代理人事件,爰增訂本條。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五章、第十章及第十一章分別就未成年人監護事件、監護宣告事件及輔助宣告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九十八年修正後民法新增選任受監護人特別代理人事件,爰增訂本條。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五章、第十章及第十一章分別就未成年人監護事件、監護宣告事件及輔助宣告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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