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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38條之6已刪除,不再是現行有效法源,舊版彙編雖仍留存該條號,引用時須以現行條文為準。
Q · 非訟事件法第138條之6還有效嗎?
已刪除,不再是有效法源
非訟事件法第138條之6已遭刪除,現行法不再有此條。你在舊版法條彙編或舊判決中看到引用時,應認知它已失效,實際操作須以現行非訟事件法條文為準。確切刪除年份請查證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法沿革。
非訟事件法第138條之6現已刪除,原為第4章第4節的一部分。在該節整體修正時被移除,相關事項或改由現行其他條文規範。你若在舊版法條彙編看到它,記得它已非有效法源,實務操作要以現行條文為準。
非訟事件法第138條之6為已刪除之條文,原屬該法第四章相關章節,於該節修正時一併移除,現已無對應之有效規範文字。
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一條第二項所定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由未成年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九十八年修正後民法新增第一千一百零一條第二項受監護人特定財產處分行為事件,爰增訂本條。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五章、第十章及第十一章分別就未成年人監護事件、監護宣告事件及輔助宣告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九十八年修正後民法新增第一千一百零一條第二項受監護人特定財產處分行為事件,爰增訂本條。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五章、第十章及第十一章分別就未成年人監護事件、監護宣告事件及輔助宣告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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