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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41條之2已刪除,原為第4章商事非訟事件程序規定,現行法已無此條。
Q · 非訟事件法第141條之2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法無此條
非訟事件法第141條之2已於修法時刪除,原為第4章商事非訟事件的程序規定,與同節多條一併整批退場,相關功能由現行條文或商事法規承接。查閱舊判決、舊版書狀引用此條號時,應確認其已非現行有效條文。
本條(非訟事件法第141條之2)已於修法時刪除,原屬第4章第6節商事非訟事件的程序規定。其歷史意義在於:原條文與同節其他增訂條文一併規範特定商事非訟程序,後隨法制重整而整批刪除,相關功能已由現行條文或相關商事法規承接。
非訟事件法第141條之2為已刪除條文,原屬第4章商事非訟事件程序規範,因法制重整而整批刪除,現行版本不再適用。
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於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九十八年修正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增訂法院依職權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規定管轄法院及繼承人為陳報時之準用規定。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七章就繼承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九十八年修正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增訂法院依職權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規定管轄法院及繼承人為陳報時之準用規定。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七章就繼承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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