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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43條已刪除,現行法無此條效力,舊文獻引用此條號者應改查現行對應條文。
Q · 非訟事件法第143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法無此條效力
非訟事件法第143條為已刪除條文,現行法不再有其內容。它原屬該法程序章節之規定,後因法規體系重整而走入歷史。若在舊判例或舊版書籍上看到此條號之引用,應認知其今日已無效力,相關事項請改查現行非訟事件法之對應條文(具體刪除年份與遷移去向以立法院修法紀錄為準)。
非訟事件法第143條已刪除,現行法不再有這條的內容。它原屬第4章第6節的程序規定,後因法規體系重整而走入歷史。如果你在舊判例或舊書上看到引用這個條號,要知道它今天已沒有效力,相關事項請改查現行非訟事件法的對應條文。(具體刪除年份與遷移去向請以立法院修法紀錄為準)
非訟事件法第143條為已刪除之條文,現行法無其規範內容。其原屬非訟事件法程序規定之一環,經修法移除後不再具法律效力,僅在歷史版本與舊有文獻引用中可見。
非訟事件法第143條為已刪除條文,現行法不再有其內容,今日已無法律效力。若見舊文獻引用此條號,應改查現行非訟事件法之對應條文。
它是一條已刪除的條文,現行非訟事件法不再有其內容,原屬該法程序規定。
代表該條已被修法移除、不再有效,條號保留只是維持編號連續性。
改查現行非訟事件法全文,並對照立法院修法紀錄確認該事項遷移到哪一條。
已刪除是曾有效後被移除、現無效力;尚未施行是已通過但生效日未到。兩者都不能當現行依據,但法律狀態不同。
前條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前項六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繼承人於陳報限定繼承後,怠於清償債務,有害債權人之權益,爰增訂第一項,規定繼承人應於報明債權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清理遺產償還債務,並向法院聲報償還遺產債務狀況及提出相關表冊。 三、為恐繼承人不及於六個月內清理遺產償還債務,故增訂第二項法院得依繼承人之聲請延展聲報期限之規定。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七章就繼承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繼承人於陳報限定繼承後,怠於清償債務,有害債權人之權益,爰增訂第一項,規定繼承人應於報明債權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清理遺產償還債務,並向法院聲報償還遺產債務狀況及提出相關表冊。 三、為恐繼承人不及於六個月內清理遺產償還債務,故增訂第二項法院得依繼承人之聲請延展聲報期限之規定。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七章就繼承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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