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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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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43條已刪除,現行法無此條效力,舊文獻引用此條號者應改查現行對應條文。

Q · 非訟事件法第143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法無此條效力

非訟事件法第143條為已刪除條文,現行法不再有其內容。它原屬該法程序章節之規定,後因法規體系重整而走入歷史。若在舊判例或舊版書籍上看到此條號之引用,應認知其今日已無效力,相關事項請改查現行非訟事件法之對應條文(具體刪除年份與遷移去向以立法院修法紀錄為準)。

白話解讀

非訟事件法第143條已刪除,現行法不再有這條的內容。它原屬第4章第6節的程序規定,後因法規體系重整而走入歷史。如果你在舊判例或舊書上看到引用這個條號,要知道它今天已沒有效力,相關事項請改查現行非訟事件法的對應條文。(具體刪除年份與遷移去向請以立法院修法紀錄為準)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143條為已刪除之條文,現行法無其規範內容。其原屬非訟事件法程序規定之一環,經修法移除後不再具法律效力,僅在歷史版本與舊有文獻引用中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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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非訟事件法第143條還有效嗎?

非訟事件法第143條為已刪除條文,現行法不再有其內容,今日已無法律效力。若見舊文獻引用此條號,應改查現行非訟事件法之對應條文。

Q2非訟事件法第143條是什麼?

它是一條已刪除的條文,現行非訟事件法不再有其內容,原屬該法程序規定。

Q3條文標示(刪除)是什麼意思?

代表該條已被修法移除、不再有效,條號保留只是維持編號連續性。

Q4看到舊書引用第143條該怎麼查?

改查現行非訟事件法全文,並對照立法院修法紀錄確認該事項遷移到哪一條。

Q5「已刪除」和「尚未施行」差在哪?

已刪除是曾有效後被移除、現無效力;尚未施行是已通過但生效日未到。兩者都不能當現行依據,但法律狀態不同。

立法沿革 2

(0940118 全文修正)

前條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前項六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繼承人於陳報限定繼承後,怠於清償債務,有害債權人之權益,爰增訂第一項,規定繼承人應於報明債權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清理遺產償還債務,並向法院聲報償還遺產債務狀況及提出相關表冊。   三、為恐繼承人不及於六個月內清理遺產償還債務,故增訂第二項法院得依繼承人之聲請延展聲報期限之規定。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七章就繼承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繼承人於陳報限定繼承後,怠於清償債務,有害債權人之權益,爰增訂第一項,規定繼承人應於報明債權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清理遺產償還債務,並向法院聲報償還遺產債務狀況及提出相關表冊。   三、為恐繼承人不及於六個月內清理遺產償還債務,故增訂第二項法院得依繼承人之聲請延展聲報期限之規定。

(102041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七章就繼承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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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143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1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143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