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146 條已刪除,現行法查無內容,僅存歷史索引意義,引用舊文獻時應改查現行對應條文。
Q · 非訟事件法第146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法查無此條內容。
非訟事件法第 146 條已經刪除,現行非訟事件法不再保留此條,效力已終止。它目前唯一的作用是歷史索引:當在舊判決、舊教科書或舊函釋看到引用「非訟事件法第 146 條」,要知道該規範已不存在,應改查現行非訟事件法的對應條文。確切的刪除時點與原規範遷移內容,請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修法沿革為準,不要直接套用舊條文內容。
這個條號今天已經是空的。非訟事件法第146條已被刪除,原本在第4章第6節,現行法不再保留。它存在的唯一意義是歷史索引:當你在舊文獻看到它,要知道它的效力已終止,需求事項應改查現行非訟事件法的對應條文。(刪除時點與遷移內容請以官方修法紀錄查證)
非訟事件法第 146 條為已刪除之條文,指該條規範已經立法程序刪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現行法規資料庫僅保留「(刪除)」標記作為歷史索引,原規範事項須回歸現行非訟事件法其他條文處理。
它是一條已刪除的條文。現行非訟事件法不再保留此條,內容已不存在,僅在歷史索引上留有「(刪除)」標記。
因為該條已經修法刪除,全國法規資料庫只會顯示「(刪除)」而沒有條文內容,這不是系統錯誤,而是條文確實已被廢止。
自刪除生效後,該條原規範即失效。實務上需確認案件適用的是修法前或修法後版本,並以現行法或當時有效版本為準。
親屬會議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為報明時,應由其會員一人以上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證明文件向法院提出之: 一、陳報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三、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四、所選定遺產管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親屬會議既非法人,又非非法人團體,無非訟能力,其如何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於繼承人有無不明時,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法無明文,爰增訂本條,規定由其會員一人以上以陳報書附具證明文件,向法院報明,並明定應報明之事項,以利遵循。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七章就繼承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親屬會議既非法人,又非非法人團體,無非訟能力,其如何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於繼承人有無不明時,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法無明文,爰增訂本條,規定由其會員一人以上以陳報書附具證明文件,向法院報明,並明定應報明之事項,以利遵循。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七章就繼承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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