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150 條已刪除,現行法無此條內容,舊文獻引用時須改依現行有效條文,不可作為現行法律依據。
Q · 非訟事件法第150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法無此條內容
非訟事件法第 150 條已刪除,現行法律中找不到其規範內容。它過去屬於該法相關章節的一部分,隨整節修法一併刪除。若你在舊判決、考古題或舊版教材看到援引「非訟事件法第150條」,應視為已失效,改以現行有效條文為準;研究舊案時可保留此條號作為對照,但不得作為現行法律依據主張權利或義務。
第150條已刪除。它過去是非訟事件法第4章第6節的一環,隨同整節相關條文一併走入歷史。對實務工作者而言,這種整段刪除通常意味著該類事務的處理方式被重新安排。它留下的價值只剩提醒:研究舊案或舊教材時,看到這個條號要意識到它已不再現行有效。
非訟事件法第 150 條為已刪除之條文,指該條規範內容業經立法程序刪除,於現行法中不再具有效力。其原所屬章節相關事務之處理已隨修法重新配置,研究舊案或舊文獻時須注意其非現行有效。
它是非訟事件法中一個已刪除的條號,現行法已無內容。過去屬於該法相關章節,隨修法整節刪除而失效。
不可作為現行法律依據引用。已刪除條文僅供研究舊案或對照舊版時參考,主張權利義務須改用現行有效條文。
立法者修法時將該條(多為整節)刪除,舊條號保留但內容清空,資料庫會標示「(刪除)」以提醒已不現行有效。
需回溯該判決作成時的法律版本理解其依據,但處理現行案件時應確認對應的現行條文,不能沿用已刪除條號。
刪除條文已無法律效力、不能作為請求依據;現行條文才具拘束力。資料庫以「(刪除)」與生效日標示兩者區別。
可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非訟事件法(pcode B0010008)現行版本,逐條確認是否仍有效及最新修正日期。
現行考試以有效法條為主,已刪除條文幾乎不單獨命題,但理解修法沿革有助於閱讀舊題與舊版教材。
通常代表該類事務的處理方式被重新安排,可能移至其他條文或改由其他程序規範,須以修法後現行架構為準。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為之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陳報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及地點。 三、承認繼承之期間及期間內應為承認之催告。 四、因不於期間內承認繼承而生之效果。 五、法院。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六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本法體例、用語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略作文字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七章就繼承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原條文第六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本法體例、用語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略作文字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七章就繼承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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