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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2 分鐘2 分鐘2 分

非訟事件法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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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150 條已刪除,現行法無此條內容,舊文獻引用時須改依現行有效條文,不可作為現行法律依據。

Q · 非訟事件法第150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法無此條內容

非訟事件法第 150 條已刪除,現行法律中找不到其規範內容。它過去屬於該法相關章節的一部分,隨整節修法一併刪除。若你在舊判決、考古題或舊版教材看到援引「非訟事件法第150條」,應視為已失效,改以現行有效條文為準;研究舊案時可保留此條號作為對照,但不得作為現行法律依據主張權利或義務。

白話解讀

第150條已刪除。它過去是非訟事件法第4章第6節的一環,隨同整節相關條文一併走入歷史。對實務工作者而言,這種整段刪除通常意味著該類事務的處理方式被重新安排。它留下的價值只剩提醒:研究舊案或舊教材時,看到這個條號要意識到它已不再現行有效。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 150 條為已刪除之條文,指該條規範內容業經立法程序刪除,於現行法中不再具有效力。其原所屬章節相關事務之處理已隨修法重新配置,研究舊案或舊文獻時須注意其非現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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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非訟事件法第150條是什麼?

它是非訟事件法中一個已刪除的條號,現行法已無內容。過去屬於該法相關章節,隨修法整節刪除而失效。

Q2非訟事件法第150條還能引用嗎?

不可作為現行法律依據引用。已刪除條文僅供研究舊案或對照舊版時參考,主張權利義務須改用現行有效條文。

Q3為什麼會看到第150條已刪除?

立法者修法時將該條(多為整節)刪除,舊條號保留但內容清空,資料庫會標示「(刪除)」以提醒已不現行有效。

Q4舊判決引用非訟事件法第150條怎麼辦?

需回溯該判決作成時的法律版本理解其依據,但處理現行案件時應確認對應的現行條文,不能沿用已刪除條號。

Q5刪除的條文和現行條文差在哪?

刪除條文已無法律效力、不能作為請求依據;現行條文才具拘束力。資料庫以「(刪除)」與生效日標示兩者區別。

Q6怎麼查非訟事件法現行有效的條文?

可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非訟事件法(pcode B0010008)現行版本,逐條確認是否仍有效及最新修正日期。

Q7考試會考已刪除的非訟事件法第150條嗎?

現行考試以有效法條為主,已刪除條文幾乎不單獨命題,但理解修法沿革有助於閱讀舊題與舊版教材。

Q8非訟事件法整節被刪除代表什麼?

通常代表該類事務的處理方式被重新安排,可能移至其他條文或改由其他程序規範,須以修法後現行架構為準。

立法沿革 2

(0940118 全文修正)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為之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陳報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及地點。   三、承認繼承之期間及期間內應為承認之催告。   四、因不於期間內承認繼承而生之效果。   五、法院。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六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本法體例、用語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略作文字修正。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七章就繼承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六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本法體例、用語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略作文字修正。

(102041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七章就繼承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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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150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1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150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