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51條已刪除,無現行效力。舊文件若仍引用本條,應確認版本並改參現行對應規定。
Q · 非訟事件法第151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自刪除生效日起不再適用
非訟事件法第151條目前為刪除狀態,已無現行法律效力。若手上文件、判決或範本仍引用本條,代表該資料的版本已過時,應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為準,並查明原規定的功能是否已由其他條文或他法承接。
第151條目前是刪除狀態,原屬第4章第6節。它和鄰近的148至152條同屬被移除的一批條文。法律會刪條文,往往是因為原規定的功能由新法或他法承接。它現在的意義,是作為修法史上的一個痕跡,提醒所有查條文的人:先確認版本,再決定要不要相信手上的資料。
非訟事件法第151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第4章程序規定。「刪除」指該條文經修法移除、自生效日起不再適用,但條號保留以維持條次體系,作為修法沿革的痕跡存在。
已刪除,無現行法律效力。舊資料若仍引用,應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為準。
指該條文經修法移除、自生效日起不再適用,但條號保留以維持條次體系。
先確認文件版本日期,再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現行條文,判斷原規定是否已由其他條文承接。
已刪除條文,原屬第4章程序規定,現無法律效力,僅作修法沿革痕跡保留。
刪除是移除法典中個別條文,廢止是整部法律失效。本條屬前者。
通常因原規定功能由新法或他法承接、或制度調整不再需要。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查非訟事件法現行版,對照第4章現行條文與修法理由。
對照官方資料庫的「最新版本」與修正日期,注意條文是否標示刪除。
查該條的修正理由與第4章現行架構,判斷功能去向,不確定時諮詢律師。
沒有。自刪除生效日起不再適用,引用主張不會被法院採。
修正是改內容仍有效,刪除是整條移除不再適用。
契約效力看整體約定與現行法,但援引刪除條文的部分通常失所依據,宜重新審閱。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公示催告,除記載前條第二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所及處理遺產事務之處所。 二、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聲明之期間,並於期間內應為報明或聲明之催告。 三、因不報明或聲明而生之失權效果。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涉及二種公示催告,其一,為對繼承人之公示催告,法院應依職權為之,其應記載之事項已規定於前條;其二,乃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所為之公示催告,由遺產管理人向法院聲請,其公示催告應記載之事項,原無明文,爰配合前條規定,增訂本條,俾利遵循。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七章就繼承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涉及二種公示催告,其一,為對繼承人之公示催告,法院應依職權為之,其應記載之事項已規定於前條;其二,乃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所為之公示催告,由遺產管理人向法院聲請,其公示催告應記載之事項,原無明文,爰配合前條規定,增訂本條,俾利遵循。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七章就繼承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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