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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52條已刪除,現行法中不存在本條,引用前須核對現行有效條文。
Q · 非訟事件法第152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法中不存在本條
非訟事件法第152條已刪除,是第4章第6節整段被移除條文之一。現行法中本條號已無任何規範內容。若在舊版法典、判決或考古題中見到此條號,須回頭核對現行有效的非訟事件法條文,避免引用已失效的程序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152條已刪除,是第4章第6節這批被移除條文的最後一條。整個段落被拿掉,通常代表這類事務的程序被整體重組或移往他處。它如今的作用只剩史料價值:當你在舊版法典或考古題裡撞見這個條號,要立刻警覺它已失效,回頭核對現行法才不會踩到過時資訊的坑。
非訟事件法第152條為已刪除條文,現行法中不存在規範內容,僅具法制沿革之史料參考價值。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及第五百四十三條之規定,除申報權利期間外,於前二條之公示催告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除公示催告應記載之事項外,其他關於公告之方法、申報權利期間如何起算等,原法均付之闕如,爰增訂本條,規定除申報權利期間外,均準用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以利適用。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七章就繼承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除公示催告應記載之事項外,其他關於公告之方法、申報權利期間如何起算等,原法均付之闕如,爰增訂本條,規定除申報權利期間外,均準用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以利適用。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七章就繼承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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