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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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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52條已刪除,現行法中不存在本條,引用前須核對現行有效條文。

Q · 非訟事件法第152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法中不存在本條

非訟事件法第152條已刪除,是第4章第6節整段被移除條文之一。現行法中本條號已無任何規範內容。若在舊版法典、判決或考古題中見到此條號,須回頭核對現行有效的非訟事件法條文,避免引用已失效的程序規定。

白話解讀

非訟事件法第152條已刪除,是第4章第6節這批被移除條文的最後一條。整個段落被拿掉,通常代表這類事務的程序被整體重組或移往他處。它如今的作用只剩史料價值:當你在舊版法典或考古題裡撞見這個條號,要立刻警覺它已失效,回頭核對現行法才不會踩到過時資訊的坑。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152條為已刪除條文,現行法中不存在規範內容,僅具法制沿革之史料參考價值。

立法沿革 2

(0940118 全文修正)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及第五百四十三條之規定,除申報權利期間外,於前二條之公示催告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除公示催告應記載之事項外,其他關於公告之方法、申報權利期間如何起算等,原法均付之闕如,爰增訂本條,規定除申報權利期間外,均準用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以利適用。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七章就繼承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除公示催告應記載之事項外,其他關於公告之方法、申報權利期間如何起算等,原法均付之闕如,爰增訂本條,規定除申報權利期間外,均準用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以利適用。

(102041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七章就繼承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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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152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1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152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