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157 條已刪除,現無實質內容、不具法律效力,相關事項應查閱現行有效條文。
Q · 非訟事件法第157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無效,請查現行條文
非訟事件法第 157 條已於修法過程中刪除,目前為無實質內容之條次,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原本列於本法相關章節的規範,已隨制度調整而移除或併入其他條文。若需處理相關非訟事件,應查閱現行有效之條文,切勿援引此已刪除條文作為法律依據。
本條已刪除。原列於非訟事件法第4章第6節,在修法過程中(非訟事件法民國94年大幅修正)因制度調整而刪除,現已無實質內容。本節相關事項的現行規範請查閱現行有效法條,勿援引此已刪除條文。
非訟事件法第 157 條為已刪除之條次,現無實質內容。原規範事項已於修法時隨制度調整移除或併入他條,於查詢及援引時不應再以本條作為現行有效之法律依據。
無效。本條已於修法時刪除,現為無實質內容之條次,不具法律效力,援引前請查現行有效條文。
因為該條已被刪除,法規資料庫僅保留「(刪除)」標記以維持條次連續,並非系統錯誤。
關於繼承事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八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關於繼承事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時,其程序費用均宜由遺產負擔,較為公允,爰將原條文第二項另立一條,並擴大適用範圍,不以原條文所定民法第六十條第三項、第一千二百十一條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及第一千二百十八條之聲請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為限,而及於所有關於繼承事件之聲請,以臻衡平。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七章就繼承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原條文第八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關於繼承事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時,其程序費用均宜由遺產負擔,較為公允,爰將原條文第二項另立一條,並擴大適用範圍,不以原條文所定民法第六十條第三項、第一千二百十一條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及第一千二百十八條之聲請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為限,而及於所有關於繼承事件之聲請,以臻衡平。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七章就繼承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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