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61條已刪除,是不存在的歷史條號,引用前應改查現行版本。
Q · 非訟事件法第161條還有效嗎?
無效。本條已刪除,是歷史條號
非訟事件法第161條已於修法時刪除,現行版本查無此條。若在舊判決、舊教科書或舊函釋中看到此條號,代表引用的是歷史版本,應回到現行非訟事件法確認對應的現行條文,避免引用一條已不存在的法律。
這條已經被刪除,現行非訟事件法查不到它。它原本是第四章第七節的條文,修法時被拿掉,規範事項已由其他條文承接或調整。它對你的意義只剩一個:當你在舊文獻看到非訟事件法第161條時,知道這是歷史條號,要改查現行版本,避免引用到一條早就不在的法律。
非訟事件法第161條為已刪除之歷史條號,現行非訟事件法不存在此條。其原規範事項於修法時刪除或由其他條文承接。
無效,本條已刪除,現行非訟事件法查無此條。在舊文獻看到時應改查現行版本。
因為它在修法時被刪除,屬於歷史條號。原規範事項可能由其他現行條文承接,應回到現行非訟事件法確認。
舊判決依當時有效版本作成,理解時須對照判決年度的法規版本,不能直接套用到現行法。實務上應確認該事項在現行法的對應規定。
它是已刪除的歷史條號,現行非訟事件法查不到,原規範事項於修法時刪除或由其他條文承接。
於修法時被刪除、現行法規不再存在的條號,只在歷史版本中出現。
原屬第四章相關條文,修法時刪除;確切原文需查當時的歷史版本,現行法不再保留。
刪除是單一條文從仍有效的法規中移除;廢止是整部法規失效。本條屬前者。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看現行非訟事件法目次,比對第四章現行條文,或查修正沿革確認刪除時點。
對照判決年度的法規版本理解,再確認該事項在現行法的對應規定,不可直接套現行法。
在全國法規資料庫單條查詢顯示「(刪除)」即為刪除條文,並可看修正沿革刪除日期。
書狀或論文引用前一律回查現行版本,核對條號與條文內容是否仍存在且一致。
修正是條文還在、內容改變;刪除是條文整個移除、條號不再使用。
法院為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裁定時,得調查監護人所為監護事務之繁簡及受監護人之財產收益狀況。 法院為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裁定時,為受監護人之利益,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另行指定監護人。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同意,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法院為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裁定時,得就有關財產之移交或交還之事項,對監護人為適當之指示,並得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法院處理前條第一項所定各類非訟事件時更為周延,特增訂相關特別程序,以補原法之不足。第一項規定法院酌定監護人報酬時,得調查之事項,俾適當酬謝監護人,並兼顧受監護人之財產;第二項規定監護人經撤退後,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另行指定監護人,以維受監護人之利益;第三項規定法院對於將禁治產人送入精神病醫院或監禁於私宅之同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以確保受禁治產人得受適當之養護;第四項規定監護關係終止時,法院對於監護人移交或交還財產有關事項,得為適當之指示或其他必要之處分,以維受監護人之權益。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刪除,爰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法院處理前條第一項所定各類非訟事件時更為周延,特增訂相關特別程序,以補原法之不足。第一項規定法院酌定監護人報酬時,得調查之事項,俾適當酬謝監護人,並兼顧受監護人之財產;第二項規定監護人經撤退後,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另行指定監護人,以維受監護人之利益;第三項規定法院對於將禁治產人送入精神病醫院或監禁於私宅之同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以確保受禁治產人得受適當之養護;第四項規定監護關係終止時,法院對於監護人移交或交還財產有關事項,得為適當之指示或其他必要之處分,以維受監護人之權益。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刪除,爰刪除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