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64條已刪除,無規範效力,引用時須回到現行有效條文體系。
Q · 非訟事件法第164條還能用嗎?
不能,本條已刪除無效力
非訟事件法第164條已於修法時刪除,屬不再施行之條文,無實質規範效力。若舊文獻、判決或書狀仍引用本條,僅作歷史對照,實際法律適用須回到非訟事件法現行有效條文。
本條已刪除。它原為非訟事件法第4章第7節的條文,在修法時被移除,已無實質規範效力。若舊文獻或判決提及此條,僅具歷史對照意義,實際適用須回到現行有效的條文體系。
非訟事件法第164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該法非訟程序章節規範,修法時經立法程序移除,現行法體系中已不具規範效力,僅於法制沿革對照時具參考價值。
沒有。本條已於修法時刪除,屬不再施行之條文,現行法體系中不具規範效力。
已刪除的條文,原屬非訟程序章節規範,修法時移除,現無效力僅供歷史對照。
代表該條經立法程序移除、不再施行,資料庫保留僅為沿革對照。
確認該條已標示刪除,改查非訟事件法現行有效條文,不要據已刪條文主張。
刪除條文無效力僅供對照;現行條文才有規範效力可實際適用。判斷看是否標示「(刪除)」。
法院就前條事件為裁定前,得徵詢受扶養權利人其他親屬之意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受扶養權利人之親屬對其受扶養需要之程度及扶養義務人之扶養能力,因親屬間之往來,應較法院了解,爰規定法院為裁定前,得徵詢其他親屬之意見,以助判斷之形成。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十二章就親屬會議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受扶養權利人之親屬對其受扶養需要之程度及扶養義務人之扶養能力,因親屬間之往來,應較法院了解,爰規定法院為裁定前,得徵詢其他親屬之意見,以助判斷之形成。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十二章就親屬會議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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