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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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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64條已刪除,無規範效力,引用時須回到現行有效條文體系。

Q · 非訟事件法第164條還能用嗎?

不能,本條已刪除無效力

非訟事件法第164條已於修法時刪除,屬不再施行之條文,無實質規範效力。若舊文獻、判決或書狀仍引用本條,僅作歷史對照,實際法律適用須回到非訟事件法現行有效條文。

白話解讀

本條已刪除。它原為非訟事件法第4章第7節的條文,在修法時被移除,已無實質規範效力。若舊文獻或判決提及此條,僅具歷史對照意義,實際適用須回到現行有效的條文體系。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164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該法非訟程序章節規範,修法時經立法程序移除,現行法體系中已不具規範效力,僅於法制沿革對照時具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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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非訟事件法第164條還有效力嗎?

沒有。本條已於修法時刪除,屬不再施行之條文,現行法體系中不具規範效力。

Q2非訟事件法第164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條文,原屬非訟程序章節規範,修法時移除,現無效力僅供歷史對照。

Q3條文標示「(刪除)」是什麼意思?

代表該條經立法程序移除、不再施行,資料庫保留僅為沿革對照。

Q4看到舊資料引用第164條該怎麼辦?

確認該條已標示刪除,改查非訟事件法現行有效條文,不要據已刪條文主張。

Q5刪除條文和現行條文差在哪?

刪除條文無效力僅供對照;現行條文才有規範效力可實際適用。判斷看是否標示「(刪除)」。

立法沿革 2

(0940118 全文修正)

法院就前條事件為裁定前,得徵詢受扶養權利人其他親屬之意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受扶養權利人之親屬對其受扶養需要之程度及扶養義務人之扶養能力,因親屬間之往來,應較法院了解,爰規定法院為裁定前,得徵詢其他親屬之意見,以助判斷之形成。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十二章就親屬會議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受扶養權利人之親屬對其受扶養需要之程度及扶養義務人之扶養能力,因親屬間之往來,應較法院了解,爰規定法院為裁定前,得徵詢其他親屬之意見,以助判斷之形成。

(102041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十二章就親屬會議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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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164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1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164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