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65條已刪除,不具法律效力,不得援引,應改用現行有效條文。
Q · 非訟事件法第165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不可援引
非訟事件法第165條業經修法刪除,現行法上不具法律效力。任何聲請、答辯或裁判都不得引用本條,應改依非訟事件法現行有效條文及相關準用規定處理。
本條已刪除,目前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它曾是非訟事件法第4章第7節的一部分,修法後被刪去。處理相關非訟程序時,請勿援引此條,應檢索現行有效的條文版本。
非訟事件法第165條為已刪除條文,曾屬該法第四章相關程序規範,修法後刪去,現行版本不存在實質內容,不具規範效力。
法院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酌定或變更扶養方法或程度時,得命扶養義務人給付扶養費或其他財產,或命為相當之處分,並得訂定必要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法院酌定或變更扶養方法或程度時,應斟酌受扶養權利人之需要及扶養義務人之負擔能力,其內容極富多樣性,為使法院有所遵循,爰規定法院得命扶養義務人給付扶養權利人扶養費或其他生活所必需之其他財產,以為例示,並規定法院得命為相當之處分或訂定必要事項之概括規定,以免遺漏,並利法院得視具體情況靈活運用。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十二章就親屬會議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法院酌定或變更扶養方法或程度時,應斟酌受扶養權利人之需要及扶養義務人之負擔能力,其內容極富多樣性,為使法院有所遵循,爰規定法院得命扶養義務人給付扶養權利人扶養費或其他生活所必需之其他財產,以為例示,並規定法院得命為相當之處分或訂定必要事項之概括規定,以免遺漏,並利法院得視具體情況靈活運用。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十二章就親屬會議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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