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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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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65條已刪除,不具法律效力,不得援引,應改用現行有效條文。

Q · 非訟事件法第165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不可援引

非訟事件法第165條業經修法刪除,現行法上不具法律效力。任何聲請、答辯或裁判都不得引用本條,應改依非訟事件法現行有效條文及相關準用規定處理。

白話解讀

本條已刪除,目前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它曾是非訟事件法第4章第7節的一部分,修法後被刪去。處理相關非訟程序時,請勿援引此條,應檢索現行有效的條文版本。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165條為已刪除條文,曾屬該法第四章相關程序規範,修法後刪去,現行版本不存在實質內容,不具規範效力。

立法沿革 2

(0940118 全文修正)

法院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酌定或變更扶養方法或程度時,得命扶養義務人給付扶養費或其他財產,或命為相當之處分,並得訂定必要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法院酌定或變更扶養方法或程度時,應斟酌受扶養權利人之需要及扶養義務人之負擔能力,其內容極富多樣性,為使法院有所遵循,爰規定法院得命扶養義務人給付扶養權利人扶養費或其他生活所必需之其他財產,以為例示,並規定法院得命為相當之處分或訂定必要事項之概括規定,以免遺漏,並利法院得視具體情況靈活運用。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十二章就親屬會議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法院酌定或變更扶養方法或程度時,應斟酌受扶養權利人之需要及扶養義務人之負擔能力,其內容極富多樣性,為使法院有所遵循,爰規定法院得命扶養義務人給付扶養權利人扶養費或其他生活所必需之其他財產,以為例示,並規定法院得命為相當之處分或訂定必要事項之概括規定,以免遺漏,並利法院得視具體情況靈活運用。

(102041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十二章就親屬會議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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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165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1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165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