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167 條已刪除,現行法不再保留其規範內容,僅保留條次,無實質效力。
Q · 非訟事件法第167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法不再保留
非訟事件法第 167 條已於修法時刪除,目前無規範效力。其曾列於該法舊版條次中,修法後失效。對研究法制沿革者,本條僅供與舊版對照;對實務操作者,請改依現行有效之非訟事件法條文,本條不得援引為任何法律主張之依據。
本條已刪除,現行非訟事件法不再保留。它曾列於第4章第7節,修法後失效。對於研究法制沿革的人,此條僅作為舊版條文的對照;對於實務操作者,請以現行有效條文為唯一依據。
非訟事件法第 167 條為已刪除條文,指該條次經立法程序刪除後不再具規範效力,於現行法規資料庫中僅標示「刪除」字樣,保留條次以維持法規體系編號之連續性,不含任何實質規範內容。
已刪除,現行法不再保留其規範內容,無效力。實務上不得援引本條作為任何主張之依據,請改用現行有效條文。
本條已刪除,現行法規資料庫僅顯示「刪除」字樣,無實質規範內容。原規範內容可查法規沿革版本對照。
代表該條次經修法刪除,不再具效力,但保留條號以維持法規編號連續,避免後續條次全部位移。
確切刪除日期請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之「法規沿革」,本文不就未經查證之日期作確認,避免誤導。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事件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性質上與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相近,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已增訂法院代親屬會議酌定監護人報酬時應調查事項之特別規定,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時,亦宜加以準用,爰增訂本條。
法院為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
立法理由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條雖經刪除,但法院在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時,應仍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以利酌定適當之報酬,爰修正本條。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十二章就親屬會議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性質上與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相近,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已增訂法院代親屬會議酌定監護人報酬時應調查事項之特別規定,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時,亦宜加以準用,爰增訂本條。
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條雖經刪除,但法院在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時,應仍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以利酌定適當之報酬,爰修正本條。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十二章就親屬會議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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