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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68條已刪除,非現行有效規定,引用前應改查現行條文。
Q · 非訟事件法第168條還能用嗎?
不能,本條已刪除
非訟事件法第168條在歷次修法中已刪除,非現行有效規定。若舊書、舊判決或舊範本仍引用本條,內容已過時,應改查現行條文,不得再行援引。
這條已不存在。非訟事件法第168條在歷次修法中被刪除,原本規範的事項已移列他處或因制度調整而失其必要。對現在的你而言,查到它只代表一件事:手上若有引用本條的舊書、舊判決或舊範本,內容已過時,必須改查現行條文,不能再援引。
非訟事件法第168條為已刪除條文,現行法不再保留本條,其原規範事項或已移列他處、或因制度調整失其必要。
已刪除條文,現行法不再保留,原規範事項或已移列他處。
法規資料庫保留刪除條文供查證沿革,標示為刪除即代表失效。
視同失效,改查現行非訟事件法對應條文,必要時諮詢律師確認現行依據。
刪除是單條失效、法律本體仍有效;廢止是整部法律不再適用。本條屬前者。
其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所定聲請法院處理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準用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適用,本法雖將親屬會議事件改採列舉方式規定,惟本類事件類型繁多,為免遺漏及因應將來法律修正或有新增相類事件之出現,爰增訂本條,以資兼顧。
其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所定聲請法院處理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準用第一百六十二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配合本法第一百六十條及第一百六十一條刪除,酌予文字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十二章就親屬會議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適用,本法雖將親屬會議事件改採列舉方式規定,惟本類事件類型繁多,為免遺漏及因應將來法律修正或有新增相類事件之出現,爰增訂本條,以資兼顧。
配合本法第一百六十條及第一百六十一條刪除,酌予文字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十二章就親屬會議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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