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69條已刪除,現行法無此條,舊資料援引本條等於引用一條失效規定。
Q · 非訟事件法第169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法無此條
非訟事件法第169條已於修法時刪除,現行條文不再包含本條內容。若你是從舊文件、舊裁定或考古題追到本條,唯一結論是:不可再以本條為依據,須改查現行非訟事件法對應規範或其他現行法律。
這是一條被刪掉的條文。非訟事件法第169條在修法過程中遭刪除,它曾承載的功能已不再以本條形式存在。如果你是因為某份舊文件、舊裁定或考古題追到這裡,唯一有用的結論是:別再把它當作有效依據,現行制度的對應規範要另外查證。
非訟事件法第169條為已刪除條文,於本法歷次修正中遭刪除,原條文所承載之規範功能已不再以本條形式存續,現行法律體系中無對應效力。
已刪除,現行非訟事件法無此條,舊資料援引本條屬引用失效規定,應改查現行對應規範。
是一條已刪除的條文,現行非訟事件法已不再保留,無法律效力。
代表該條經立法程序移除,現行版本不再保留其內容,等同失效。
原條文功能已隨刪除而不存續,現行體系無對應效力,須以現行條文為準。
刪除是法規仍存續、僅移除個別條文;廢止是整部法規失效。第169條屬前者。
停止以本條為依據,回到現行非訟事件法查對應有效條文,或核對其他現行法律。
標註該條已刪除,改引現行有效條文重新論述,避免被認定援引失效規定。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條,內容顯示「(刪除)」即為已刪除,並可看修法沿革。
對照現行條文確認該題是否仍有效,失效部分不必背誦。
只能引用現行條文。已刪除條文無效力,不得作為裁判或主張依據。
舊裁定本身依當時法律狀態仍有其效力,但不代表該條現行仍有效,不可再援引。
若僅移列,內容會出現在新條號;若真刪除則完全無對應,須查修法沿革確認。
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於本節之事件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節之事件均與親屬或繼承有關,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關於七歲以上未成年人之非訟能力、第一百二十四條關於裁定前之保全處分及第一百二十五條裁定前調查程序之規定,於本節事件均有準用必要,爰增訂本條。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十二章就親屬會議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本節之事件均與親屬或繼承有關,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關於七歲以上未成年人之非訟能力、第一百二十四條關於裁定前之保全處分及第一百二十五條裁定前調查程序之規定,於本節事件均有準用必要,爰增訂本條。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十二章就親屬會議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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