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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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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69條之1已刪除、現行不適用,若仍見資料引用此條代表已過時,應改查同法現行有效條文。

Q · 非訟事件法第169條之1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不適用

非訟事件法第169條之1已遭刪除,目前無效力。此條曾增訂、後在制度調整中被刪去,現僅存歷史條號。若你看到的範本、書狀或註解仍引用此條,代表該資料已過時,請改查同法現行有效條文。

白話解讀

本條已刪除。非訟事件法第169條之1是當年為補充某事項而增訂、後又在制度調整中被刪去的條文,如今只剩歷史痕跡。對你的實際意義很單純:凡是還引用它的範本或註解都已脫節,請改以現行有效條文為準。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169條之1為已刪除條文,現行法律體系中不具效力,僅保留於修法沿革供查詢,實務上不再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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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非訟事件法第169條之1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不適用。請改查同法現行有效條文。

Q2非訟事件法第169條之1是什麼?

已刪除的條文,現行無效力,僅存歷史條號供查詢沿革。

Q3非訟事件法第169條之1為什麼被刪除?

因制度調整、事項移列或整併而刪除;具體沿革應查官方修法歷程。

Q4看到舊資料引用第169條之1怎麼辦?

視為過時,改查同法現行有效條文,必要時諮詢執業律師。

Q5條文刪除和條文修正差在哪?

修正是改內容仍有效,刪除是整條失效;刪除後該事項可能移列他條,需另查對應現行條文。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981215 增訂)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所定安置事件,由被安置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新增安置規定,爰增訂第一項。   三、被安置人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就第一項事件,均有非訟能力,爰增訂第二項。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十三章就保護安置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8121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新增安置規定,爰增訂第一項。   三、被安置人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就第一項事件,均有非訟能力,爰增訂第二項。

(102041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十三章就保護安置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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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169-1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16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169-1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