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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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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170 條已刪除,現行已無此條規範,舊文件若仍引用本條即屬失效,應改查現行對應規定。

Q · 非訟事件法第170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無效

非訟事件法第 170 條已於修法中刪除,現行法已無此條。若手邊文件、範本或舊判決仍引用本條,代表該依據已過時,須改查現行非訟事件法對應條文或相關程序規定,不能再依已刪除條文辦理。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刪除。非訟事件法第170條在修法中走入歷史,它原先處理的事項已不再由本條規範。對你來說只要記住一點:任何仍以它為依據的舊文件都已過時,現行對應規定要另外查清楚,不能照舊條文辦事。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 170 條為已刪除條文,指立法者於修法時將原條文整條刪除,使其失去規範效力。原所規範事項已不再由本條處理,現行效力應依修正後之相關條文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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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非訟事件法第170條還在嗎?

已刪除。本條在修法中整條刪除,現行法已無此條,不再具規範效力。

Q2非訟事件法第170條刪除後改看哪一條?

需依個案事項另查現行非訟事件法對應條文,本工具不臆測替代條號,建議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為準。

Q3舊文件還在引用非訟事件法第170條怎麼辦?

代表該依據已過時。應確認文件製作日期,並改以現行法重新核對程序與要件,不可依已刪除條文主張權利。

立法沿革 2

(0940118 全文修正)

本章所定家事非訟事件,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得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對於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家事事件態樣不一,又多攸關公益,為使裁判妥適,部分事件有強制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接受訊問,以供法院審酌參考之必要,爰增訂本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之處罰及其抗告程序。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十三條設有當事人本人到場義務及違反之罰則規定,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家事事件態樣不一,又多攸關公益,為使裁判妥適,部分事件有強制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接受訊問,以供法院審酌參考之必要,爰增訂本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之處罰及其抗告程序。

(102041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十三條設有當事人本人到場義務及違反之罰則規定,爰配合刪除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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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170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1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170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