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171 條規定,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專屬管轄,當事人不得合意變更。
Q · 要聲請法院介入自己投資的公司,該向哪間法院聲請?
向公司登記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第 171 條,凡公司法規定由法院處理的公司事件(如選派檢查人、裁定解散、清算監督),一律由「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且為法定專屬管轄,當事人不能合意改別的法院。實務上要認公司「登記」所在地,不是實際營業地,也不是聲請人住所地。
和公司鬧翻、想聲請法院介入(查帳、選檢查人、甚至裁定解散)的那一刻,第一個卡住你的不是有沒有理由,而是「該去哪間法院」。這條給了明確答案:看公司登記的所在地。不是你住哪裡,不是公司實際辦公在哪,是登記地的那間地方法院。聽起來只是技術問題,但告錯法院的代價很實在:法院會以無管轄權把你的聲請移送,或要你補正,幾個星期就這樣蒸發,對手想拖正好趁機喘息。先查清楚公司登記地、對應的地方法院,是你出手前第一件該做對的事。
非訟事件法第 171 條為公司非訟事件的管轄規範,明定凡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均由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目的在使同一公司的所有事件集中於同一法院,避免裁判矛盾並便於卷證與利害關係人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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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訟事件不行。非訟事件法第 171 條規定,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的公司事件,一律由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不是看你住哪,當事人之間也不能約定改別的法院。內行人提示:先去商工登記查清楚公司『登記』地址,因為登記地和實際營業地常常不一樣,認登記地才不會送錯。
不會直接作廢。法院發現自己沒有管轄權時,會裁定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你的聲請不會憑空消失。但移送要時間,等於白白拖延。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急著阻止對方脫產或藏帳,送錯法院造成的時間落差可能就是對方操作的空窗,一次送對遠比事後補救重要。
向公司登記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不是聲請人住所地,也不是公司實際營業地。
規定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公司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的管轄總則。
指公司登記之所在地,作為管轄連結點,與實際營業辦公地不同時以登記地為準。
如少數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裁定解散公司、選任解任清算人、清算監督等。
先到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公司登記地址,再對照該地址所屬地方法院。
備齊持股比例與期間證明,向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遞聲請狀載明事由,必要時併聲請假扣押。
到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輸入公司名稱或統一編號即可查得。
等法院裁定移送即可,聲請不會作廢,但會耗數週;最好一次送對避免時間落差。
以登記地為準。兩者不同很常見,認營業地一樣會被移送。
公司非訟事件是專屬管轄不能合意,一般財產訴訟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意管轄較有彈性。
| 比較項目 | 是否為管轄依據 | 說明 |
|---|---|---|
| 公司登記所在地 | 是(本條準據) | 公司章程登記、商工登記顯示的所在地,認此地法院。 |
| 公司實際營業地 | 否 | 常與登記地不同,不作為本條管轄依據。 |
| 聲請人住所地 | 否 | 不論聲請人住哪,皆不得就近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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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八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於「法院」之上增加「之」字,俾與本法有關管轄規定之用語一致。 三、第二項刪除,移列為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
一、原條文第八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於「法院」之上增加「之」字,俾與本法有關管轄規定之用語一致。 三、第二項刪除,移列為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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