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73條規定,法院選派之檢查人應以書面作成檢查報告,法院認有必要時得訊問檢查人。
Q · 檢查人查完公司帳,只跟我口頭講結果可以嗎?
不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73條報告須書面作成
依非訟事件法第173條第1項,法院選派之檢查人於完成調查後,其報告應以書面為之,口頭轉述不具報告效力。書面報告由法院選任之中立第三方作成,證據分量高於當事人自行整理之資料。同條第2項規定,法院就檢查事項認為必要時得訊問檢查人,因此報告若有含糊或矛盾,可促請法院傳訊釐清。
你終於說服法院選派了檢查人去查公司的帳,接下來最關鍵的產物就是檢查人的「報告」。這條規定它必須是書面的。為什麼這對你是大事?因為一份白紙黑字的檢查報告,不只是給法院看的結論,它會變成你後續所有動作的彈藥庫:發現董事掏空,這份報告是你提刑事告訴(背信、侵占)的基礎;發現財報不實,這份報告是你請求損害賠償、甚至聲請解任董事的依據。法院如果覺得報告有不清楚的地方,還可以把檢查人找來當面問。對你而言重點是:這份報告不會隨檢查結束就消失,它是一份能帶著走、能用在別的戰場的正式文件。
非訟事件法第173條規範法院選派之檢查人完成調查後,其報告應以書面方式作成;法院於檢查事項認有必要時,得傳訊檢查人到場說明。本條確立檢查結果書面化原則,使調查成果具備可保存、可驗證、可援用於後續民刑事程序之證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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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非訟事件法第173條明定檢查人的報告應以書面為之,口頭轉述沒有效力也沒有證據價值,你有權取得書面報告。這份書面報告出自法院選派的中立檢查人,是日後對董事提民事求償或刑事告訴時最有分量的附件。
依第173條第2項,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訊問檢查人。你可以具狀向法院指出報告中含糊或矛盾之處,精準列出要釐清的具體問題(哪筆交易、哪個科目),促請法院傳訊檢查人當面說明。
是,非訟事件法第173條第1項明定報告應以書面為之,口頭轉述無效力也無證據價值。
由法院選派、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的中立第三方,常見於公司法245條少數股東聲請查帳。
書面報告是正式可保存的文件,證據力高;口頭說明無報告效力,無法帶入其他程序。
依第2項,法院就檢查事項認為必要時得訊問,常用於報告含糊或有矛盾需釐清時。
向法院聲請閱卷或請求交付報告影本,依個案程序辦理。
具狀列出報告中含糊或矛盾的具體疑點(哪筆交易、哪個科目),請求法院依第2項傳訊檢查人。
依報告內容評估民事損害賠償、聲請解任董事或刑事告訴,報告作為中立第三方證據附於書狀。
妥善保存完整書面版本,趁報告新鮮度同步評估民刑事時點,越早行動越能保全請求權。
檢查人報告出自法院選任中立者,證明力高於當事人自行蒐集的資料。
非訟檢查人由法院選派具中立性,內部稽核受公司控制,證據獨立性與分量不同。
| 面向 | 書面報告(§173) | 口頭說明 |
|---|---|---|
| 形式 | 正式文件,可保存援用 | 無報告效力 |
| 證據力 | 中立第三方作成,分量高 | 難作證據 |
| 後續運用 | 可附於民刑事程序 | 無法帶入其他戰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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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人之報告,應以書面為之。 法院就檢查事項認為必要時,得訊問檢查人。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八十三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本條之旨趣在於慎重並保障股東之利益,故法院就檢查人所為之一切檢查於認為必要時,應均得訊問檢查人,而不以第一項之檢查為限;另參照本法有關「訊問」之用語,修正第二項。
一、原條文第八十三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本條之旨趣在於慎重並保障股東之利益,故法院就檢查人所為之一切檢查於認為必要時,應均得訊問檢查人,而不以第一項之檢查為限;另參照本法有關「訊問」之用語,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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