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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非訟事件法173檢查人之報告及法院之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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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查人之報告,應以書面為之。
  2. 2.法院就檢查事項認為必要時,得訊問檢查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73條規定,法院選派之檢查人應以書面作成檢查報告,法院認有必要時得訊問檢查人。

Q · 檢查人查完公司帳,只跟我口頭講結果可以嗎?

不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73條報告須書面作成

依非訟事件法第173條第1項,法院選派之檢查人於完成調查後,其報告應以書面為之,口頭轉述不具報告效力。書面報告由法院選任之中立第三方作成,證據分量高於當事人自行整理之資料。同條第2項規定,法院就檢查事項認為必要時得訊問檢查人,因此報告若有含糊或矛盾,可促請法院傳訊釐清。

白話解讀

你終於說服法院選派了檢查人去查公司的帳,接下來最關鍵的產物就是檢查人的「報告」。這條規定它必須是書面的。為什麼這對你是大事?因為一份白紙黑字的檢查報告,不只是給法院看的結論,它會變成你後續所有動作的彈藥庫:發現董事掏空,這份報告是你提刑事告訴(背信、侵占)的基礎;發現財報不實,這份報告是你請求損害賠償、甚至聲請解任董事的依據。法院如果覺得報告有不清楚的地方,還可以把檢查人找來當面問。對你而言重點是:這份報告不會隨檢查結束就消失,它是一份能帶著走、能用在別的戰場的正式文件。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173條規範法院選派之檢查人完成調查後,其報告應以書面方式作成;法院於檢查事項認有必要時,得傳訊檢查人到場說明。本條確立檢查結果書面化原則,使調查成果具備可保存、可驗證、可援用於後續民刑事程序之證據形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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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檢查人查完只跟我口頭講結果,這樣可以嗎?

不行。非訟事件法第173條明定檢查人的報告應以書面為之,口頭轉述沒有效力也沒有證據價值,你有權取得書面報告。這份書面報告出自法院選派的中立檢查人,是日後對董事提民事求償或刑事告訴時最有分量的附件。

Q2報告寫得很模糊,看不出董事有沒有問題,怎麼辦?

依第173條第2項,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訊問檢查人。你可以具狀向法院指出報告中含糊或矛盾之處,精準列出要釐清的具體問題(哪筆交易、哪個科目),促請法院傳訊檢查人當面說明。

Q3檢查人的報告一定要書面嗎?

是,非訟事件法第173條第1項明定報告應以書面為之,口頭轉述無效力也無證據價值。

Q4非訟事件法的檢查人是什麼?

由法院選派、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的中立第三方,常見於公司法245條少數股東聲請查帳。

Q5檢查人報告和口頭說明差在哪?

書面報告是正式可保存的文件,證據力高;口頭說明無報告效力,無法帶入其他程序。

Q6什麼情況法院會訊問檢查人?

依第2項,法院就檢查事項認為必要時得訊問,常用於報告含糊或有矛盾需釐清時。

Q7怎麼拿到檢查人的書面報告?

向法院聲請閱卷或請求交付報告影本,依個案程序辦理。

Q8報告寫得模糊怎麼促請法院訊問檢查人?

具狀列出報告中含糊或矛盾的具體疑點(哪筆交易、哪個科目),請求法院依第2項傳訊檢查人。

Q9拿到檢查報告後怎麼對董事提告?

依報告內容評估民事損害賠償、聲請解任董事或刑事告訴,報告作為中立第三方證據附於書狀。

Q10怎麼保全檢查報告的證據價值?

妥善保存完整書面版本,趁報告新鮮度同步評估民刑事時點,越早行動越能保全請求權。

Q11檢查人報告 vs 自己整理的證據哪個有利?

檢查人報告出自法院選任中立者,證明力高於當事人自行蒐集的資料。

Q12非訟檢查人 vs 公司內部稽核差在哪?

非訟檢查人由法院選派具中立性,內部稽核受公司控制,證據獨立性與分量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書面報告(§173)口頭說明
形式正式文件,可保存援用無報告效力
證據力中立第三方作成,分量高難作證據
後續運用可附於民刑事程序無法帶入其他戰場

書面報告(§173)

形式
正式文件,可保存援用
證據力
中立第三方作成,分量高
後續運用
可附於民刑事程序

口頭說明

形式
無報告效力
證據力
難作證據
後續運用
無法帶入其他戰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会社法第358条(業務財産状況調査のための検査役選任・検査役の報告)
韓國상법 제467조(회사 업무·재산상태 검사를 위한 검사인 선임 및 보고)
德國AktG §§ 142–146(Sonderprüfung;§145 Sonderprüfer 之書面報告)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225-231(expertise de gestion;rapport de l'exper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40118 全文修正)

檢查人之報告,應以書面為之。   法院就檢查事項認為必要時,得訊問檢查人。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八十三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本條之旨趣在於慎重並保障股東之利益,故法院就檢查人所為之一切檢查於認為必要時,應均得訊問檢查人,而不以第一項之檢查為限;另參照本法有關「訊問」之用語,修正第二項。

  • 訊問名詞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八十三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本條之旨趣在於慎重並保障股東之利益,故法院就檢查人所為之一切檢查於認為必要時,應均得訊問檢查人,而不以第一項之檢查為限;另參照本法有關「訊問」之用語,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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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173 條規定:「檢查人之報告,應以書面為之。法院就檢查事項認為必要時,得訊問檢查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1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17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