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 111 條
典權之價額,以其典價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11100條規定,典權契約公證的費用以「典價」為計算基準,不以典物市價計算,目的在降低估價爭議。
Q · 典權契約做公證,費用是按房子市價還是按典價算?
依公證法第11100條,辦理典權契約公證時,標的價額以雙方議定的「典價」為準,再對照公證費階梯費率計算,而非以典物的市場價值或預期收益計算。因為典價是雙方真實成交的數字,採用它可以省去估價師鑑價與市場行情爭議。典價通常低於市價,對請求人多半較省。
白話解讀
典權這個東西現代人聽起來陌生,但它其實是台灣民法物權編裡一個很特別的安排:你把房子或地「典」給別人,對方付一筆錢給你(典價),他取得使用收益權,將來你還他這筆錢就能贖回。日治時代和早期農村社會常見,現代少了但沒消失。問題來了:要公證典權契約時,這個契約的「價額」怎麼算?是典物的市價?典權人未來可能的收益?這條給了一個乾淨俐落的答案:就用典價本身當價額。為什麼?因為典價就是雙方真實成交的數字,不需要再去估算市價或預期收益。這條看起來只是技術性規定,但它反映了立法上的一個聰明選擇:用最少爭議的數字當基準。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11100條為公證費用計算的價額認定規則,規定典權契約辦理公證時,其標的價額以雙方議定之典價為準,而非典物之市場價值或預期收益。立法目的在於採用爭議最小的成交數字作為計費基準,降低估價成本與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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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典權跟抵押權有什麼不一樣?做公證收費差很多嗎?▾
抵押權是借錢給對方並用對方不動產擔保,不取得使用權;典權是付典價給對方並取得不動產的使用收益權。費用上,抵押權公證以擔保債權金額為準,典權公證以典價為準(公證法第11100條),兩者基準不同。
Q2典權公證書要保留多久?影響贖回嗎?▾
建議永久保留,因典權回贖權可能在數年甚至數十年後行使。沒有公證書原本不代表喪失典權,但會增加舉證困難;典權登記後在地政機關有紀錄是更可靠的證明(民法第911條)。
Q3典權公證費用怎麼算?▾
以雙方議定的典價為標的價額,再對照公證法第109條的階梯費率計算,不看市價。
Q4什麼是典價?▾
典權人支付給出典人、取得不動產使用收益權的對價金額,也是日後回贖的金額。
Q5典權公證和抵押權公證計費差在哪?▾
典權以典價為準(本條),抵押權以擔保債權金額為準,基準不同費用也不同。
Q6典權現在還有人用嗎?▾
在農村土地、家族財產周轉、想用不動產籌錢又保留回贖的情境仍會出現。
Q7典權契約怎麼辦公證?▾
確認典價 → 對照費率表預估費用 → 向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 → 接續地政典權登記。
Q8典權公證費用如何預估?▾
把典價套進公證法第109條的階梯費率級距即可自行預估,基準鎖死在典價。
Q9典權公證大概要花多少錢?▾
依典價對照階梯費率,典價通常低於市價,整體費用多半比買賣公證便宜。
Q10公證人若按市價算費用怎麼辦?▾
可引用公證法第11100條主張應以典價為準反駁,並留存典權契約原本佐證。
Q11典權公證 vs 買賣公證哪個費用低?▾
典權以典價算、買賣以成交價/市價算,典價通常較低,典權公證多半較省。
Q12典權 vs 抵押權哪個對債權人有利?▾
抵押只是擔保不能使用,典權可實際使用收益典物,目的若是使用不動產則典權更直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計費基準 | 通常高低 |
|---|---|---|
| 典權公證 | 典價(公證法第11100條) | 較低 |
| 抵押權公證 | 擔保債權金額 | 視債權額 |
| 不動產買賣公證 | 買賣標的市價/成交價 | 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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