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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公證法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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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之事實,其標的之價額不能算定者,收取費用一千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112 條規定,公證標的之價額不能算定者,公證費固定收取一千元,不需估價程序。

Q · 公證的東西算不出價額,要收多少錢?

算不出價額的公證固定收一千元

依公證法第 112 條,當公證的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之事實,其標的價額無法算定時,公證費固定一千元,不需估價或比對市場。實務上和解書、聲明書、確認性質的文件常適用本條;但若公證人主張依第 110 條準用民事訴訟費用規定算得出價額,可能改按第 109 條的階梯費率收費,爭點在於「能否算定」的判斷。

白話解讀

有些公證標的天生就沒有金額,或金額算不出來。比如說「同意你用我的肖像三年」「承認債務存在」「確認某段親屬關係」,這些東西的「價值」是多少?真要算可以扯很久,但實務上沒有意義。這條給了一個簡單到不能再簡單的答案:算不出來,就一千元。不用估價、不用比對市場、不用律師打筆戰。這個一千元的設計目的是讓「無法定價但仍需公證」的事項有路可走。沒有這條,承辦公證人可能會卡在「我不知道收多少」這個技術問題上,請求人也可能因為怕亂收費而不敢做公證。一個小額固定費用,把整個無價額公證的門打開了。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 112 條是公證費用的保底規範:當公證標的之價額無從以客觀基礎算定時,一律收取固定費用一千元。其立法目的在於使「本質無價額但仍需公證」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如和解、聲明、確認、授權)不致因無法計費而被擋在公證制度之外,與第 109 條的有價額階梯費率形成互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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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簽和解書一定要公證嗎?花一千元值不值得?

不一定要,私下簽的和解書也有效。但公證後的和解書有更高的證據力(民事訴訟法第358條公文書推定真正),對方日後想反悔說「那不是我簽的」會非常困難。一千元換這個證據強度,在金額較大的和解案件中極划算。內行人提示:和解書若涉及金錢給付,可同時請求做成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公證法第13條),對方違約時不用打官司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Q2授權書、聲明書要做公證嗎?什麼情況下值得?

不做也行,但對方機關(銀行、地政、戶政)很可能要求公證後版本才接受。涉及不動產處分、跨國授權、長期授權時,做公證安全度高很多,多數無價額授權都是一千元。內行人提示:授權內容涉及多項權限時,可一張公證書涵蓋多項授權,費用一樣一千元,省事又省錢。

Q3公證費可以殺價嗎?

不行。依公證法第108條,公證費用應依法定收取,不得增減其數額。能調整的不是價格,而是確認標的究竟屬有價額(第109條階梯費率)或無價額(第112條固定一千元)。

Q4一份契約有金額也有沒金額的部分怎麼收費?

可請求公證人分項評估:有價額部分按第109條階梯費率,無價額部分按第112條一千元,分項計算通常比一律按高額計算便宜。

Q5公證費怎麼算?

可算定價額按第109條金額階梯費率,算不出價額則按第112條固定一千元。

Q6什麼叫標的價額不能算定?

公證標的的經濟價值無客觀計算基礎,如純意思表示、確認、授權等。

Q7哪些公證適用一千元固定費用?

和解書、聲明書、授權書、確認性質文件等本質無價額者。

Q8第112條和第113、114條都是一千元,差在哪?

112條是無價額的概括規定,113條限非財產關係,114條限承認允許同意等特定事項。

Q9和解書公證怎麼辦、要多少錢?

備齊文件向公證人或法院公證處申請;無金額部分依本條一千元,涉給付部分另按109條。

Q10怎麼主張適用一千元而不是按金額算?

向公證人說明標的屬無價額、要求其就第110條價額計算出示依據。

Q11授權書公證費怎麼省?

多項授權合併一張公證書,費用同為一千元,比分開做省錢。

Q12對公證費收得太高有異議怎麼處理?

向所屬地方法院公證處或主管機關反映,公證費不得逾法定數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公証人手数料令(目的の価額を算定できないときは一定額をみなし価額として手数料を算定する取扱い)
德國GNotKG § 36 Abs. 3(Geschäftswert nicht bestimmbar → Auffangwert 5.000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880402 全文修正)

公證之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之事實,其標的之價額不能算定者,收取費用一千元。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   二、本條僅將文字略作修正,並提高費用額為一千元,以配合第一百零九條所定最低費用額之修正。

  • 公證名詞
  • 法律行為名詞
  • 私權名詞
(088040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   二、本條僅將文字略作修正,並提高費用額為一千元,以配合第一百零九條所定最低費用額之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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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第 112 條規定:「公證之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之事實,其標的之價額不能算定者,收取費用一千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第 1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證法第 1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