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之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之事實,其標的之價額不能算定者,收取費用一千元。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112 條規定,公證標的之價額不能算定者,公證費固定收取一千元,不需估價程序。
Q · 公證的東西算不出價額,要收多少錢?
算不出價額的公證固定收一千元
依公證法第 112 條,當公證的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之事實,其標的價額無法算定時,公證費固定一千元,不需估價或比對市場。實務上和解書、聲明書、確認性質的文件常適用本條;但若公證人主張依第 110 條準用民事訴訟費用規定算得出價額,可能改按第 109 條的階梯費率收費,爭點在於「能否算定」的判斷。
有些公證標的天生就沒有金額,或金額算不出來。比如說「同意你用我的肖像三年」「承認債務存在」「確認某段親屬關係」,這些東西的「價值」是多少?真要算可以扯很久,但實務上沒有意義。這條給了一個簡單到不能再簡單的答案:算不出來,就一千元。不用估價、不用比對市場、不用律師打筆戰。這個一千元的設計目的是讓「無法定價但仍需公證」的事項有路可走。沒有這條,承辦公證人可能會卡在「我不知道收多少」這個技術問題上,請求人也可能因為怕亂收費而不敢做公證。一個小額固定費用,把整個無價額公證的門打開了。
公證法第 112 條是公證費用的保底規範:當公證標的之價額無從以客觀基礎算定時,一律收取固定費用一千元。其立法目的在於使「本質無價額但仍需公證」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如和解、聲明、確認、授權)不致因無法計費而被擋在公證制度之外,與第 109 條的有價額階梯費率形成互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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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要,私下簽的和解書也有效。但公證後的和解書有更高的證據力(民事訴訟法第358條公文書推定真正),對方日後想反悔說「那不是我簽的」會非常困難。一千元換這個證據強度,在金額較大的和解案件中極划算。內行人提示:和解書若涉及金錢給付,可同時請求做成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公證法第13條),對方違約時不用打官司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不做也行,但對方機關(銀行、地政、戶政)很可能要求公證後版本才接受。涉及不動產處分、跨國授權、長期授權時,做公證安全度高很多,多數無價額授權都是一千元。內行人提示:授權內容涉及多項權限時,可一張公證書涵蓋多項授權,費用一樣一千元,省事又省錢。
不行。依公證法第108條,公證費用應依法定收取,不得增減其數額。能調整的不是價格,而是確認標的究竟屬有價額(第109條階梯費率)或無價額(第112條固定一千元)。
可請求公證人分項評估:有價額部分按第109條階梯費率,無價額部分按第112條一千元,分項計算通常比一律按高額計算便宜。
可算定價額按第109條金額階梯費率,算不出價額則按第112條固定一千元。
公證標的的經濟價值無客觀計算基礎,如純意思表示、確認、授權等。
和解書、聲明書、授權書、確認性質文件等本質無價額者。
112條是無價額的概括規定,113條限非財產關係,114條限承認允許同意等特定事項。
備齊文件向公證人或法院公證處申請;無金額部分依本條一千元,涉給付部分另按109條。
向公證人說明標的屬無價額、要求其就第110條價額計算出示依據。
多項授權合併一張公證書,費用同為一千元,比分開做省錢。
向所屬地方法院公證處或主管機關反映,公證費不得逾法定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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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之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之事實,其標的之價額不能算定者,收取費用一千元。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 二、本條僅將文字略作修正,並提高費用額為一千元,以配合第一百零九條所定最低費用額之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 二、本條僅將文字略作修正,並提高費用額為一千元,以配合第一百零九條所定最低費用額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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