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113 條規定,婚姻、認領、收養等非財產關係之法律行為公證費一律一千元,但併同請求財產關係公證時,財產部分應分別依第 109 條階梯費率計算。
Q · 跨國婚姻、收養、認領要公證,台灣這邊收多少錢?
一律一千元,但有財產約定要另算
依公證法第 113 條,凡屬婚姻、認領、收養或其他非因財產關係之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者,收取費用一千元,是固定低額。但第二項明訂,若同時併入財產關係之約定(如婚前協議含財產分配、收養後財產安排),財產部分必須依第 109 條按金額階梯另行計算,不可包裝合併以省費用。
婚姻、認領、收養這些事,沒有「值多少錢」這種問法。法律上它們是「身份行為」,動的是人與人的關係,不是財產。但這類公證有時候不可或缺:跨國婚姻要在他國登記時對方政府要看公證書、收養程序要走公證、認領非婚生子女有時也需要公證書當佐證。這條規定這類非財產公證一律一千元。第二項是個容易被忽略的小設計:很多家庭做這類公證時,會「順便」處理財產問題(婚前協議、收養後的財產約定)。這時候不是合在一起一千元,而是「分別計算」:身份部分一千元,財產部分按109條的階梯費率另算。你以為打包會省錢,其實沒有。
公證法第 113 條為非財產關係公證費之核心規定,建立「身份事項固定費」與「財產事項階梯費」分軌的二分收費結構:身份行為(婚姻、認領、收養及其他非財產關係之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之事實)一律一千元;同時涉及財產關係者,依本條第二項分別計算費用。
婚前協議本身不一定要公證才有效,但公證後證據力高。如果你的協議只是「不外遇」「家事分擔」等非財產條款,做本條的一千元公證就夠了。但如果包含夫妻財產制約定(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依民法第 1007 條這個約定要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公證只是登記前的準備動作。內行人提示: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在地方法院民事庭,登記後才有對外效力。
本國端的公證費依本條一千元計算,不分跨國或國內。但跨國使用要再經過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的驗證(俗稱簽證),驗證費另計。內行人提示:跨國收養或結婚要在對方國家生效,公證 + 外交部驗證 + 對方國家認證是標準三步驟,光看本條的一千元會嚴重低估總費用。
婚姻、認領、收養等非財產關係法律行為之公證書固定費用,台灣公證制度身份事項統一收費標準。
婚姻公證、認領公證、收養公證、其他非因財產關係之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之事實(如同居協議、家族成員關係證明)。
不能用金錢衡量價值的身份性、人格性法律行為,主要是親屬法上的婚姻、認領、收養及衍生事項。
公證證明法律行為成立或私權事實存在(公文書效力),認證僅證明簽名真實性。費用上認證依第 120 條減半收取。
備齊身分證+戶籍謄本+結婚證明,到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繳一千元取得公證書。
身分證、戶籍謄本、收養同意書、被收養人證明文件、外籍當事人需護照與居留證;建議預先翻譯。
純身份認領一千元;若同時做財產分配約定(將來給孩子一筆錢),財產部分另按第 109 條金額階梯計算。
本國公證費一千元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驗證費(依文件數)+ 對方國家認證費 + 翻譯費,總費用視目的地而定。
113 規範身份事項固定一千元,109 規範財產事項按金額階梯。113 第二項是兩者連動的關鍵。
戶政登記是身份變更的生效要件(民法 982 等),公證是證明文書。跨國使用需要公證書,國內登記用戶政。
| 項目 | 費用 | 證據力 | 適用情境 |
|---|---|---|---|
| 公證 | 本條身份事項 1000 元 / 財產依 109 條階梯 | 公文書,強制執行可能 | 婚姻、認領、收養、財產契約 |
| 認證 | 依第 120 條減半(500 元起) | 確認簽名真實性 | 私文書、海外用認證 |
| 律師見證 | 依律師收費約 3,000-10,000 元 | 見證契約成立 | 商業契約、和解書 |
| 戶政登記 | 100-500 元 | 身份變更生效 | 結婚、認領、收養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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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就婚姻、認領、收養或其他非因財產關係之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之事實,作成公證書者,收取費用一千元。 於非財產關係之公證,並請求為財產關係之公證者,其公證費用分別收取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四條移列。 二、為求文義確當,爰將原第一項首句「請求人聲請」五字,修正為「請求」,「行為」二字修正為「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之事實」。又為提高此類事件之公證費用額,並將末句修正為「收取費用一千元」,以與第一百零九條內容相配合。 三、第二項僅作文字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四條移列。 二、為求文義確當,爰將原第一項首句「請求人聲請」五字,修正為「請求」,「行為」二字修正為「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之事實」。又為提高此類事件之公證費用額,並將末句修正為「收取費用一千元」,以與第一百零九條內容相配合。 三、第二項僅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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