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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 1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請求就婚姻、認領收養或其他因財產關係之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之事實,作成公證書者,收取費用一千元。
  2. 於非財產關係之公證,並請求為財產關係之公證者,其公證費用分別收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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