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計算公證事件標的之價額,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110條規定,計算公證標的價額時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第77條之1至第77條之12的計算規則。
Q · 公證費的標的價額怎麼算?
公證法沒規定的,準用民事訴訟費用規則算
依公證法第110條,公證費按標的價額階梯收費(第109條),但遇到定期租金、附條件給付、利息、定期金等「金額長得不單純」的給付類型,公證法本身沒寫換算方式時,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至第77條之12的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規則。公證人沒有自由心證空間,必須照民訴規則跑。
公證費怎麼算?前一條(109條)告訴你按金額階梯收費,從一千元起跳到五千萬以上每千萬加收。但問題來了:如果你要公證的東西「金額長得很奇怪」,比如分期付款、附條件給付、定期金、租金、利息合計,公證法本身沒寫怎麼換算成一個「標的價額」。這條就是那個救援投手:沒寫的,回頭看民事訴訟費用怎麼算,照搬過來用。它的價值不在於它自己說了什麼,而在於它打開了一個資料庫:民事訴訟法第77-1條到77-12條那一整套價額計算規則,全部變成公證費的計算工具。你以為公證收費表很簡單,其實背後接著一整套訴訟費的計算邏輯,多數人簽公證書時連這條準用條款的存在都不知道。
公證法第110條為費用計算的準用(接駁)條款:當公證事件標的之價額,公證法本身未設計算規定時,整批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至第77條之12),使公證費與訴訟費用共用同一套成熟的標的價額計算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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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證法109條按標的價額階梯收費,但定期租金要透過第110條準用民事訴訟費用第77條之5,以權利存續期間的租金總數為價額,存續期間不確定或超過十年的以十年計。簽五年租約跟簽十一年租約,公證費上限其實一樣(都按十年算)。
沒有衝突。那是公證法112條的特別規定,優先於第110條準用適用。第110條只在公證法本身沒規定時才啟動準用民訴;公證人會先嘗試用民訴規則算出價額,真的算不出來才走112條的一千元定額。
公證法沒規定的給付類型,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至第77條之12計算標的價額後,再套第109條階梯費率。公證人必須照民訴規則跑,沒有自由心證空間。
費用計算的準用(接駁)條款,公證法沒規定的標的價額算法,整批準用民事訴訟費用第77條之1至第77條之12規則。
民訴怎麼算標的價額,公證費就怎麼算。準用是強指令,除非性質不合,公證人必須照民訴規則跑,沒有自由裁量。
公證事件標的的金錢價值,是公證費計費的基礎。不單純的給付要先換算成一個明確價額才能查費率表。
公證法第109條,按標的金額或價額從一千元起跳分級收費;第110條負責把奇怪的給付類型換算成價額餵進這張表。
準用民訴第77條之5,以權利存續期間的租金總數為價額,存續期間不確定或超過十年的以十年計。
拆解給付類型 → 對應民訴77-1~77-12算各項價額 → 加總 → 套公證法109條費率表,現場再跟公證人核對。
要求公證人書面說明標的價額計算方式與援用的民訴條號,自己對照比對,溢收可依不當得利請求退費。
分別計算每個給付項目的價額再加總,依據準用過來的民訴第77條之2。
110條是準用民訴算價額;112條是價額確實無法算定時收一千元。能用民訴算出來就走110條,公證人不能任意走112條低費。
| feature | art_110 | art_109 | art_112 |
|---|---|---|---|
| 適用情境 | 本法未規定的價額計算 | 一般標的金額/價額 | 價額不能算定 |
| 計算依據 | 準用民訴77-1~77-12 | 階梯費率表 | 定額 |
| 公證費結果 | 依準用規則換算後套109條 | 按金額查表 | 一千元 |
| 公證人裁量空間 | 無,須照民訴規則 | 無,照表 | 僅在確實無法算定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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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計算公證事件標的之價額,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一條移列。 二、為因應民事訴訟費用法將來併入民事訴訟法規定之修正,爰將原準用該法計算法律行為標的價額之列舉條文,改以概括準用之方式,修正為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一條移列。 二、為因應民事訴訟費用法將來併入民事訴訟法規定之修正,爰將原準用該法計算法律行為標的價額之列舉條文,改以概括準用之方式,修正為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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