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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109

快速跳轉

請求就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之事實作成公證書者,其費用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標準收取之: 一、二十萬元以下者,一千元。 二、逾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二千元。 三、逾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者,三千元。 四、逾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者,四千元。 五、逾二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五千元。 六、逾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六千元。 七、逾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其超過一千萬元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二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八、逾五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一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109 條規定公證費按標的金額分八個級距收取,20 萬元以下 1,000 元、100 萬元 3,000 元、1,000 萬元 6,000 元,邊際費率遞減。

Q · 做公證要花多少錢?

按標的金額分 8 級距,1,000 元起跳

依公證法第 109 條,公證費按標的金額分八個級距:20 萬以下 1,000 元、20-50 萬 2,000 元、50-100 萬 3,000 元、100-200 萬 4,000 元、200-500 萬 5,000 元、500-1,000 萬 6,000 元;1,000-5,000 萬部分每千萬加 2,000 元;超過 5,000 萬部分每千萬加 1,000 元。費率呈現「邊際遞減」結構,標的越大邊際費率越低。

白話解讀

一百萬元的買賣契約,找公證人公證要花你多少錢?答案:三千元。一千萬元的契約呢?六千元。費率不是按比例線性上升,而是分八個級距,標的越大、邊際費率越低。換算成百分比,一百萬元案件的公證費是 0.3%,一千萬元是 0.06%,遠低於房仲費 4%、律師費(無上限)、印花稅(雖也低但不便宜)。但很多人從來沒做過公證,因為心裡有個錯誤的成本錨點:以為公證很貴。真實的情況是:公證費可能是台灣商業文書服務裡 CP 值最高的,因為你用幾千元的成本,買到的是法律上有「強制執行力」的契約。對方違約後,公證書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跳過冗長的訴訟程序。算過這筆帳的人,會在很多場景重新評估「要不要做公證」。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 109 條為公證費用基本收費標準,依公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分八個級距收取,從 20 萬元以下統一 1,000 元,至超過 5,000 萬元部分每千萬元加收 1,000 元,形成「中小額用得起、大額不暴利、計算不繁瑣」三原則精算結構,是台灣公證制度可及性的關鍵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多少錢以上的契約值得做公證?

看你最在乎什麼。如果在乎「對方違約時能快速強制執行」,原則上 50 萬元以上的契約就值得(公證費 2000 元換掉打官司的半年)。如果在乎「契約內容被質疑時有第三方證明」,繼承協議、家族財產分配、合夥拆夥這些情緒性高的場景特別建議。內行人提示:金額不是唯一標準,對方信用評估才是。對方信用越差,做公證的價值越高,因為違約機率越高你越需要強制執行力。

Q2公證費是兩個人各出一半嗎?

法律沒規定。實務上是契約雙方自行約定,要嘛一人付一半,要嘛由請求公證的一方全付,要嘛由對方全付。公證人不會插手這件事。內行人提示:談判時可以把「誰付公證費」當成讓步籌碼。你願意付公證費,對方比較不會拒絕公證,因為他沒有額外成本。這招在借貸、合夥場景特別好用。

Q3認證跟公證費用一樣嗎?

不一樣。本條是公證費,認證費另有規定(公證法第 120 條認證費為公證費二分之一)。認證費通常比公證費低,因為認證程序較簡單。一般小額文件認證可能幾百到一千多元。內行人提示:海外用文件大多是認證不是公證,所以實際支出比你以為的少。出國工作、留學的人不必怕費用,預算抓個一千多元通常夠。

Q4公證費怎麼算?

按公證法第 109 條八級距:20 萬以下 1,000 元、100 萬 3,000 元、1,000 萬 6,000 元,超過 5,000 萬每千萬加 1,000 元

Q5公證費是什麼?

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收取的法定費用,依公證法第 109 條八級距收取,不可議價

Q6公證費八級距內容是什麼?

20 萬以下/20-50 萬/50-100 萬/100-200 萬/200-500 萬/500-1,000 萬/1,000-5,000 萬遞增/5,000 萬以上遞增遞降

Q7公證費和認證費差在哪?

公證費依本條全額收,認證費依公證法第 120 條為公證費的二分之一

Q8公證費怎麼自己算?

1. 算標的金額 2. 對照本條八級距 3. 1,000 萬以上按超過部分每千萬加收 4. 用試算器驗證

Q91,000 萬契約公證費怎麼算?

依本條第 6 款,500-1,000 萬區間收費 6,000 元(不是 1,000 萬乘某費率)

Q102,000 萬契約公證費怎麼算?

依本條第 7 款:6,000 元 + 超過 1,000 萬部分 1 個千萬 × 2,000 元 = 8,000 元

Q11公證費怎麼跟對方分擔?

法律沒規定。實務上協商。談判技巧:你願意付公證費可作為換取對方同意公證的籌碼

Q12公證費 vs 律師費哪個值得花?

100 萬契約公證費 3,000 元 vs 律師費 6-15 萬,前者買強制執行力後者買訴訟代理。互不衝突,預防型優先公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公證費_本條認證費_公證法120條印花稅律師費仲介費_房屋
100 萬元契約3,000 元(0.3%)1,500 元(公證費 1/2)1,000 元(0.1%)6-15 萬元4 萬元(4%)
1,000 萬元契約6,000 元(0.06%)3,000 元10,000 元(0.1%)10-30 萬元40 萬元(4%)
5,000 萬元契約14,000 元(0.028%)7,000 元50,000 元(0.1%)30-80 萬元200 萬元(4%)

公證費_本條

100 萬元契約
3,000 元(0.3%)
1,000 萬元契約
6,000 元(0.06%)
5,000 萬元契約
14,000 元(0.028%)

認證費_公證法120條

100 萬元契約
1,500 元(公證費 1/2)
1,000 萬元契約
3,000 元
5,000 萬元契約
7,000 元

印花稅

100 萬元契約
1,000 元(0.1%)
1,000 萬元契約
10,000 元(0.1%)
5,000 萬元契約
50,000 元(0.1%)

律師費

100 萬元契約
6-15 萬元
1,000 萬元契約
10-30 萬元
5,000 萬元契約
30-80 萬元

仲介費_房屋

100 萬元契約
4 萬元(4%)
1,000 萬元契約
40 萬元(4%)
5,000 萬元契約
200 萬元(4%)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TW公證法第 109 條
日本公証人手数料令第 9 条(法律行為に関する証書作成の手数料)
韓國공증인 수수료규칙 제 2 조(法務部令、公證人法施行規則)
中國公证收费管理办法(2003 年國家發改委、司法部聯合發布)
德國GNotKG(Gerichts- und Notarkostengesetz, KV 21100 ff.)
法國Décret n° 78-262 du 8 mars 1978 portant fixation du tarif des notair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880402 全文修正)

請求就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之事實作成公證書者,其費用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標準收取之:   一、二十萬元以下者,一千元。   二、逾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二千元。   三、逾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者,三千元。   四、逾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者,四千元。   五、逾二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五千元。   六、逾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六千元。   七、逾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其超過一千萬元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二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八、逾五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一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條移列。   二、按公證費用之收取,凡與財產權有關者,依一般規費徵收通例,無論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之公證,均應以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作為計算之基準,故除將本文首句文字修正,刪除「人聲請」三字,增列「或涉及私權之事實」等字樣外,並將原第二、三句文字略作修正,列為本條之本文。   三、修正前本條關於公證費用徵收標準之規定,由於起徵點過低,且標的金額或價額較小者費率略嫌偏低,而金額或價額越大者其費率反顯過高,為彌補此一缺失,並以本法採行法院與民間之公證人併行之雙軌制,務期「人民樂意使用公證」「公證人收入能達相當水準」「計算費用不過於繁瑣」諸原則均能兼顧,以求收費更臻合理、公平,爰參考日本公證人手續費規則第二條採分級定額收費之規定,兼擷取德國非訟事件費用法第三十二條分級分段累退計費之例,將修正前本條第四句以下加以修正,分就標的金額或價額在一千萬元以下者,於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分級定額之方式,規定其不同之收費標準,並對超過一千萬元或五千萬元部分,另定其應加收費用之比例,列為第七款及第八款。

  • 法律行為名詞
  • 私權名詞
  • 公證書名詞
(088040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條移列。   二、按公證費用之收取,凡與財產權有關者,依一般規費徵收通例,無論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之公證,均應以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作為計算之基準,故除將本文首句文字修正,刪除「人聲請」三字,增列「或涉及私權之事實」等字樣外,並將原第二、三句文字略作修正,列為本條之本文。   三、修正前本條關於公證費用徵收標準之規定,由於起徵點過低,且標的金額或價額較小者費率略嫌偏低,而金額或價額越大者其費率反顯過高,為彌補此一缺失,並以本法採行法院與民間之公證人併行之雙軌制,務期「人民樂意使用公證」「公證人收入能達相當水準」「計算費用不過於繁瑣」諸原則均能兼顧,以求收費更臻合理、公平,爰參考日本公證人手續費規則第二條採分級定額收費之規定,兼擷取德國非訟事件費用法第三十二條分級分段累退計費之例,將修正前本條第四句以下加以修正,分就標的金額或價額在一千萬元以下者,於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分級定額之方式,規定其不同之收費標準,並對超過一千萬元或五千萬元部分,另定其應加收費用之比例,列為第七款及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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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第 109 條規定:「請求就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之事實作成公證書者,其費用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第 10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證法第 10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