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就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之事實作成公證書者,其費用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標準收取之: 一、二十萬元以下者,一千元。 二、逾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二千元。 三、逾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者,三千元。 四、逾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者,四千元。 五、逾二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五千元。 六、逾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六千元。 七、逾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其超過一千萬元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二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八、逾五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一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109 條規定公證費按標的金額分八個級距收取,20 萬元以下 1,000 元、100 萬元 3,000 元、1,000 萬元 6,000 元,邊際費率遞減。
Q · 做公證要花多少錢?
按標的金額分 8 級距,1,000 元起跳
依公證法第 109 條,公證費按標的金額分八個級距:20 萬以下 1,000 元、20-50 萬 2,000 元、50-100 萬 3,000 元、100-200 萬 4,000 元、200-500 萬 5,000 元、500-1,000 萬 6,000 元;1,000-5,000 萬部分每千萬加 2,000 元;超過 5,000 萬部分每千萬加 1,000 元。費率呈現「邊際遞減」結構,標的越大邊際費率越低。
一百萬元的買賣契約,找公證人公證要花你多少錢?答案:三千元。一千萬元的契約呢?六千元。費率不是按比例線性上升,而是分八個級距,標的越大、邊際費率越低。換算成百分比,一百萬元案件的公證費是 0.3%,一千萬元是 0.06%,遠低於房仲費 4%、律師費(無上限)、印花稅(雖也低但不便宜)。但很多人從來沒做過公證,因為心裡有個錯誤的成本錨點:以為公證很貴。真實的情況是:公證費可能是台灣商業文書服務裡 CP 值最高的,因為你用幾千元的成本,買到的是法律上有「強制執行力」的契約。對方違約後,公證書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跳過冗長的訴訟程序。算過這筆帳的人,會在很多場景重新評估「要不要做公證」。
公證法第 109 條為公證費用基本收費標準,依公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分八個級距收取,從 20 萬元以下統一 1,000 元,至超過 5,000 萬元部分每千萬元加收 1,000 元,形成「中小額用得起、大額不暴利、計算不繁瑣」三原則精算結構,是台灣公證制度可及性的關鍵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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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最在乎什麼。如果在乎「對方違約時能快速強制執行」,原則上 50 萬元以上的契約就值得(公證費 2000 元換掉打官司的半年)。如果在乎「契約內容被質疑時有第三方證明」,繼承協議、家族財產分配、合夥拆夥這些情緒性高的場景特別建議。內行人提示:金額不是唯一標準,對方信用評估才是。對方信用越差,做公證的價值越高,因為違約機率越高你越需要強制執行力。
法律沒規定。實務上是契約雙方自行約定,要嘛一人付一半,要嘛由請求公證的一方全付,要嘛由對方全付。公證人不會插手這件事。內行人提示:談判時可以把「誰付公證費」當成讓步籌碼。你願意付公證費,對方比較不會拒絕公證,因為他沒有額外成本。這招在借貸、合夥場景特別好用。
不一樣。本條是公證費,認證費另有規定(公證法第 120 條認證費為公證費二分之一)。認證費通常比公證費低,因為認證程序較簡單。一般小額文件認證可能幾百到一千多元。內行人提示:海外用文件大多是認證不是公證,所以實際支出比你以為的少。出國工作、留學的人不必怕費用,預算抓個一千多元通常夠。
按公證法第 109 條八級距:20 萬以下 1,000 元、100 萬 3,000 元、1,000 萬 6,000 元,超過 5,000 萬每千萬加 1,000 元
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收取的法定費用,依公證法第 109 條八級距收取,不可議價
20 萬以下/20-50 萬/50-100 萬/100-200 萬/200-500 萬/500-1,000 萬/1,000-5,000 萬遞增/5,000 萬以上遞增遞降
公證費依本條全額收,認證費依公證法第 120 條為公證費的二分之一
1. 算標的金額 2. 對照本條八級距 3. 1,000 萬以上按超過部分每千萬加收 4. 用試算器驗證
依本條第 6 款,500-1,000 萬區間收費 6,000 元(不是 1,000 萬乘某費率)
依本條第 7 款:6,000 元 + 超過 1,000 萬部分 1 個千萬 × 2,000 元 = 8,000 元
法律沒規定。實務上協商。談判技巧:你願意付公證費可作為換取對方同意公證的籌碼
100 萬契約公證費 3,000 元 vs 律師費 6-15 萬,前者買強制執行力後者買訴訟代理。互不衝突,預防型優先公證
| scenario | 公證費_本條 | 認證費_公證法120條 | 印花稅 | 律師費 | 仲介費_房屋 |
|---|---|---|---|---|---|
| 100 萬元契約 | 3,000 元(0.3%) | 1,500 元(公證費 1/2) | 1,000 元(0.1%) | 6-15 萬元 | 4 萬元(4%) |
| 1,000 萬元契約 | 6,000 元(0.06%) | 3,000 元 | 10,000 元(0.1%) | 10-30 萬元 | 40 萬元(4%) |
| 5,000 萬元契約 | 14,000 元(0.028%) | 7,000 元 | 50,000 元(0.1%) | 30-80 萬元 | 200 萬元(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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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就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之事實作成公證書者,其費用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標準收取之: 一、二十萬元以下者,一千元。 二、逾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二千元。 三、逾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者,三千元。 四、逾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者,四千元。 五、逾二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五千元。 六、逾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六千元。 七、逾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其超過一千萬元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二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八、逾五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一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條移列。 二、按公證費用之收取,凡與財產權有關者,依一般規費徵收通例,無論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之公證,均應以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作為計算之基準,故除將本文首句文字修正,刪除「人聲請」三字,增列「或涉及私權之事實」等字樣外,並將原第二、三句文字略作修正,列為本條之本文。 三、修正前本條關於公證費用徵收標準之規定,由於起徵點過低,且標的金額或價額較小者費率略嫌偏低,而金額或價額越大者其費率反顯過高,為彌補此一缺失,並以本法採行法院與民間之公證人併行之雙軌制,務期「人民樂意使用公證」「公證人收入能達相當水準」「計算費用不過於繁瑣」諸原則均能兼顧,以求收費更臻合理、公平,爰參考日本公證人手續費規則第二條採分級定額收費之規定,兼擷取德國非訟事件費用法第三十二條分級分段累退計費之例,將修正前本條第四句以下加以修正,分就標的金額或價額在一千萬元以下者,於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分級定額之方式,規定其不同之收費標準,並對超過一千萬元或五千萬元部分,另定其應加收費用之比例,列為第七款及第八款。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條移列。 二、按公證費用之收取,凡與財產權有關者,依一般規費徵收通例,無論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之公證,均應以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作為計算之基準,故除將本文首句文字修正,刪除「人聲請」三字,增列「或涉及私權之事實」等字樣外,並將原第二、三句文字略作修正,列為本條之本文。 三、修正前本條關於公證費用徵收標準之規定,由於起徵點過低,且標的金額或價額較小者費率略嫌偏低,而金額或價額越大者其費率反顯過高,為彌補此一缺失,並以本法採行法院與民間之公證人併行之雙軌制,務期「人民樂意使用公證」「公證人收入能達相當水準」「計算費用不過於繁瑣」諸原則均能兼顧,以求收費更臻合理、公平,爰參考日本公證人手續費規則第二條採分級定額收費之規定,兼擷取德國非訟事件費用法第三十二條分級分段累退計費之例,將修正前本條第四句以下加以修正,分就標的金額或價額在一千萬元以下者,於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分級定額之方式,規定其不同之收費標準,並對超過一千萬元或五千萬元部分,另定其應加收費用之比例,列為第七款及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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