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前條之請求,得以言詞或書面為之。
- 公證或認證請求書,應由請求人或其代理人簽名;其以言詞請求者,由公證人、佐理員或助理人作成筆錄並簽名後,由請求人或其代理人簽名。
- 前項請求書或筆錄,準用非訟事件法關於聲請書狀或筆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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